证券代码:603029 证券简称:天鹅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44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资产交易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所持新疆银丰现代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所持有新疆银丰现代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银丰”)的 640万股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4.5元/股(含4.5元/股),具体详见公司《关于出售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38)。上述事宜已经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寻找合格投资者、确定交易价格、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及办理股份转让涉及的相关手续。
一、 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对方的选择
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在公司网站(www.sdmj.com.cn)公布了《关于
拟转让新疆银丰现代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申购具体流程和安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了本次交易的具体流程和申购条件等事项。
(一)投资者申购情况
根据《通知》的相关要求,截止2016年10月13日12时,共有4名合格
投资者申购了公司所持新疆银丰的股份,详情如下:
序号 申购对象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数量(万股)
1 王军 4.5 400
2 新疆袋鼠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5 80
3 唐天海 4.5 160
4 张绍壮 4.8 80
注:上表系根据申购对象提交《申购报价单》以及支付认购保证金等相关资料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序。
(二)认购对象的确定
根据《通知》第三条“交易价格、交易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之“(二)认购确认程序与规则”中规定的“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公司确定了本次认购的对象、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详情如下:序号 认购对象 认购价格(元/股) 认购数量(万股) 1 张绍壮 4.8 80
2 王军 4.5 400
3 唐天海 4.5 160
二、 交易对方情况
(一)张绍壮
1、张绍壮,性别男,中国国籍,住址为青岛开发区长江东路福瀛大厦2506
室。
2、最近三年职业:职业投资人。
3、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二)王军
1、王军,性别男,中国国籍,住址为湖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南沙路35号
2、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
2007年12月,担任上海德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2016年3月至今
担任上海全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3、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唐天海
1、唐天海,性别男,中国国籍,住址为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镇汉城南关东路9号。
2、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
2010年1月至2013年10月,担任乌鲁木齐市天信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3年11月至今,担任乌鲁木齐天信玖盛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3、持有乌鲁木齐天信玖盛商贸有限公司70%的股份
4、乌鲁木齐天信玖盛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绵柔苏酒。销售:日用百货,化工产品,办公用品,文化用品,机电产品,五金交电,服装鞋帽,化妆品,工艺品,礼品,塑料制品,家具,体育用品,劳保用品,家用电器,灯具,陶瓷制品,汽车装潢用品,汽车配件,农畜产品,钢材,金属材料,建材,玻璃制品,电线电缆,通信器材及配件,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水暖器材,机械设备;汽车租赁,汽车装潢,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 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经与张绍壮先生、王军先生、唐天海先生协商沟通,公司于2016年10月
21日分别与其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主体
甲方: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a)张绍壮、(b)王军、(c)唐天海
2、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为甲方持有的新疆银丰股份
3、转让数量及转让价款
(1)乙方(a)张绍壮同意以4.8元/股的价格受让80万股甲方持有新疆银
丰的股份。转让价款总计人民币3,840,000元(大写:叁佰捌拾肆万元)。
(2)乙方(b)王军同意以4.5元/股的价格受让400万股甲方持有新疆银
丰的股份。转让价款总计人民币18,000,000元(大写:壹仟捌佰万元)。
(3)乙方(c)唐天海同意以4.5元/股的价格受让160万股甲方持有新疆
银丰的股份。转让价款总计人民币7,200,000元(大写:柒佰贰拾万元)
4、股份转让及交割
甲方向乙方转让股份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甲乙双方应于2016年10月24日下午15:00前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互报成交确认委托”方式正式进行股权的协议转让及交割手续。
5、合同解除
在合同双方善意履行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所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不予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的,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6、违约责任
合同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转让或受让股份义务的,除应合同约定的转让数量、转让价格继续履行股份转让事宜或采取合同约定的其他措施外,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按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三/日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如因合同任何一方违保密约定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就已经发生的损失及可预见范围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 股份转让及交割
根据《股份转让合同》的相关安排,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分别与张绍壮先生、王军先生、唐天海先生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互报成交确认委托”方式完成了股权的协议转让及交割手续。至此,公司不再持有新疆银丰股份。
五、 其他
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履行了在新疆银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义务,详见新疆银丰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系统网站(www.neeq.com.cn)披露的《新疆银丰现代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