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山区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中三路15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4301-4316房))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5,52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
公司发行股份数量
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6年3月21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22,080万股
无锡赛福天、杰昌有限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如其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
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
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广东科创、深圳分享、深圳智和、广州实健、北京易联科、北京万点红、
广州永坤达、楚商投资、东业咨询、叶向民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 公司实际控制人崔志强先生及其关联方崔镇昌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
定的承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林柱英、杨岳民、林奕松、刘洪刚、胡文
林、王鹏飞、过惠成等7人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崔志强、崔镇昌、林柱英、杨岳民、胡文林、王
鹏飞、过惠成等7人承诺:(1)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2)如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除上述承诺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崔志强先生、林柱英先生、
杨岳民先生、崔镇昌先生、林奕松先生、刘洪刚先生、胡文林先生、王鹏
飞先生、过惠成先生等9人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6年3月11日
发行人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无锡赛福天、杰昌有限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如其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广东科创、深圳分享、深圳智和、广州实健、北京易联科、北京万点红、广州永坤达、楚商投资、东业咨询、叶向民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实际控制人崔志强先生及其关联方崔镇昌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林柱英、杨岳民、林奕松、刘洪刚、胡文林、王鹏飞、过惠成等7人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崔志强、崔镇昌、林柱英、杨岳民、胡文林、王鹏飞、过惠成等7人承诺:(1)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2)如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6、除前述锁定期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崔志强、林柱英、杨岳民、崔镇昌、林奕松、刘洪刚、胡文林、王鹏飞、过惠成等9人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1、本次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根据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确保公司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满足当年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或者公司认为需要适当降低股价以满足更多公众投资者需求时,公司董事会可同时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过半数独立董事且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并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2、未来三年分红回报具体计划
如公司顺利实现上市,则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