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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26 沪市 石大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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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26:石大胜华关于设立合资公司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1

603026:石大胜华关于设立合资公司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临 2020-077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合资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设立合资公司的进展:合作三方完成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合资公司取
      得营业执照

    一、对外投资概述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为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范围,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及整体盈利能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公司拟与兖矿国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兖矿国宏”)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胜华创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华创世”)共同出资设立山东胜华国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工商注册部门最终核准的名称为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石大胜华关于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75)。
    二、对外投资进展

    1. 合作方完成签署《投资合作协议》

  (1)合同当事人:


  甲方: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法定注册地: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法定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天明        职务:董事长

  乙方:兖矿国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乙方”)

  法定注册地:邹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注册。

  法定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昌宁路 28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爱忠        职务:执行董事

  丙方:北京胜华创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丙方”)

  法定注册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登记注册。

  法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 10 号院 7 号楼 2 层(02)201

  法定代表人:于海明        职务:执行董事

    (2)合同主要条款:

  一、设立公司

  甲乙丙三方同意,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公司(以下称“公司”),具体如下:
  1.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名称:山东胜华国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备用名称:石大胜华国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石大国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最终以政府工商行政审批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2.经营范围:碳酸二甲酯、碳酸丙烯酯、1,2-丙二醇、一缩二丙二醇、粗丙醇、碳酰肼、丙二醇二乙酸酯生产、销售;甲醇、环氧丙烷、乙二醇、二氧化碳、水合肼、乙酸、乙二醇二乙酸酯、丙酸乙酯、丙酸丙酯的销售;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化工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不含国家限制产品)的研制、开发及技术服务;设备租赁;来料加工。

  3.注册资本(人民币):28734.9375 万元

  4.公司法定地址:邹城市国宏大道 8888 号

  二、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1.甲方、乙方、丙方的股权比例 30%:40%:30%

  公司注册资本中,甲方以货币、实物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30%;乙方以现有碳酸二甲酯装置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实物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0%。丙方以货币方式作为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30%。公司所用土地先采用租赁方式,土地使用年租金按照 10000 元/亩收费(含税),公司和乙方另行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待条件成熟后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根据新联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审计和评估结果,甲方实物出资额为 1095.5281 万元、货币出资额为 7524.95315 万元,合计 8620.48125 万元;乙方实物出资额为 11493.975 万元;丙方货币出资额为 8620.48125 万元。

  鉴于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甲方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总股权达到60%,因此甲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2.三方出资到位时间和比例

  (1)三方中,实物出资在完成公司工商登记时一次性出资到位。

  (2)货币出资:

  甲方:完成公司注册后六个月内货币出资 7524.95315 万元。

  丙方:完成公司注册后一个月内货币出资 8072.7172 万元;完成公司注册后六个月内货币出资 547.76405 万元。

  三、三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申请设立公司,随时了解设立工作进展情况;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支出;签署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2.按投入公司资本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额比例享有所有者权益;

  3.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出资人优先按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4.出资人可依据本协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转让其在公司的出资;
  5.出资人有权实时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关联交易、筹融资等各种运营信息和情况,发现有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或现象,有权进行纠正;

  6.公司使用甲乙丙三方的技术产生的许可使用费,由甲乙丙方和公司另行约定。

  (二)义务

  1.及时提供公司设立过程中应由甲乙丙方提供的必需文件;

  2.公司成立前,为成立公司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原则上由甲方先行垫付,凡股
东方垫付的资金,待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转入公司核算承担。

  3.必须在本协议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4.出资人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5.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任何一方过错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发给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

  7.公司注册资本金用途包含但不限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使用、项目建设使用。当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不足部分需要借款时,由公司负责筹措,必须由第三方担保时,由甲方或丙方负责提供担保;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优先使用注册资本金,不足部分由公司筹措,或由股东按股权比例追加投资或提供银行借款担保。

  8.乙方配合甲方和丙方及时办理公司生产相应的行政许可证等资质。乙方保证在公司存续期内,不得与其他任何第三方合作成立或自建与公司产品相同的公司。甲和丙方保证在公司存续期内,不得在同一区域内(济宁)与其他任何第三方合作成立或自建与公司产品相同的公司。

  四、合资期限

  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

  五、公司组织架构、职权及议事规则

  (一)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董事会由 5 人组成。董事会成员中,甲方和丙方共委派 3 人(其中 1 人担任
董事长);乙方委派 2 人(其中 1 人担任副董事长)。

  监事会由 3 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中,甲方或丙方委派 1 人;乙方委派 1 人(担
任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 1 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二)公司高级管理层设总经理 1 人、副总经理 2 人、财务总监 1 人。总经
理、副总经理(1 人)由甲方和丙方委派;副总经理(1 人)和财务总监由乙方委派。

  总经理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决定公司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提供担保;

  12.重大资产处置、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决议;

  1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以上事项,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四)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甲方于公司成立前组织召开。

  (五)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任一方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可以召开。

  (六)股东出席股东会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委托管理人员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七)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任一方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八)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九)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提供担保、利润分配、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作出其它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十)公司董事会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十一)董事会是日常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重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1000 万元及以上技改项目、500 万元及以上关键设备采购)方案、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7.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8.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并根据股东委派、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召开董事会,需经全体董事会成员五分之四以上参加。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经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但涉及董事会职权(4)(5)(6)中事项时需经全体董事的五分之四以上表决通过。

  (十三)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行使上述职权时,可以以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的形式讨论。

  (十四)公司监事会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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