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董事会秘书孔史杰先生提出辞呈,由王玮华先生担任董事会秘书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孔史杰先生因工作调动原因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其辞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王玮华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条件,具备岗位职责所要求的职业品德、工作经验和技能,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公司变更董事会秘书事项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玮华先生为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陶宁萍 卢 鹏 王鸿祥
2021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