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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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此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披露的募集资金的用途,公司拟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上海申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申舜”)进行增资,本次增资的资金用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该项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以及决策程序等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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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25,000 万元向全资子公司--上海申舜进行增资,增资全部完成后,上海申舜的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 8,000 万元增至人民币20,000 万元。
三、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6.5 亿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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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陶宁萍 卢 鹏 王鸿祥
2021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