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20 证券简称:爱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7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6 月 2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 258 号市北高新商务中心 3F 宴
会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45,329,60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45.4155%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魏中浩先生主持,采用现场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5 人,董事朱忠兰女士、陶宁萍女士、卢鹏先生、徐
耀忠先生由于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董事会秘书孔史杰先生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145,329,600 100% 0 0 0 0
2、 议案名称:《关于<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145,329,600 100% 0 0 0 0
3、 议案名称:《关于<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145,329,600 100% 0 0 0 0
4、 议案名称:《关于<2020 年度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145,329,600 100% 0 0 0 0
5、 议案名称:《关于<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145,329,600 100% 0 0 0 0
6、 议案名称:《关于 2021 年度银行融资及相关担保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145,329,600 100% 0 0 0 0
7、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145,329,600 100% 0 0 0 0
8、 议案名称:《关于<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145,329,600 100% 0 0 0 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5 《关于<2020 年度利 1,065,600 100% 0 0 0 0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关于 2021 年度银
6 行融资及相关担保授 1,065,600 100% 0 0 0 0
权的议案》
7 《关于续聘财务审计 1,065,600 100% 0 0 0 0
机构的议案》
《关于<2020 年度募
8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1,065,600 100% 0 0 0 0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5 至议案 8。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律师:朱萱律师、崔明月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