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15 证券简称:弘讯科技 公告编号:2018-017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8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4 - 2018/6/5 2018/6/5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18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07,2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3,296,0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4 - 2018/6/5 2018/6/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1)REDFACTORLIMITED
(2)一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宁波和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扣税说明
(1)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8元;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8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
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62元。
(3)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6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162元,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5)机构投资者
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18
元。(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可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疑问请咨询公司证券部。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4-86838286
特此公告。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