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12 证券简称:创力集团 公告编号:2024-067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2 人。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2.4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5%。
本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解除限售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锁暨上市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2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 年 7 月 11 日至 2022 年 7 月 20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22 年 7 月 21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2 年 7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2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23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3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0、2024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1、2024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时间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为 2022 年 11 月 9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限售期于 2024 年 11 月 9 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限售条件。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经审计,公司 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
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且剔除
下。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支 付 费 用 后 的 净 利 润 为
15%; 345,692,801.20 元,同比 2021 年增长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率为 19.08%。综上,公司层面的解
于 15%。 除限售比例为 100%。
注:1、“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且以剔除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
付费用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2 名激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考核,根 励对象考核结果均为 A,当期个人层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A、B、 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C、D”四档。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
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评价结果 A B C D
个人层面解除限 100% 80% 60% 0%
售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说明和具体安排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2.4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05%。具体情况如下:
已获授限 本次可解除限 本次解除限售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制性股票 售限制性股票 数量占已获授
数量(万 数量(万股) 限制性股票比
股) 例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2 人) 108.00 32.40 30.00%
合计 108.00 32.40 30.00%
注:1、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部分 2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部分2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2.4 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五、律师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起对该等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对象、解除限售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后续解除限售手续。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