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万盛股份 股票代码:603010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10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
据统计,2009年至2013年,对于在沪市新股上市首日买入金额在10
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在新股上市后的第六个交易日出现亏损的账
户数量占比超过50%。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
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
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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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股份”、“本公司”或“发行人”)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发行前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
的股份。
实际控制人高献国、高峰、高强、高远夏、郑国富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
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
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股东浙江伟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周三昌、金译平、张继跃、王克柏、郑永
祥、吴冬娥、朱立地、余乾虎、宋丽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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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高献国、高峰、周三昌、高强、
金译平、王克柏、郑永祥、宋丽娟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
人的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
东高献国、高峰、周三昌、高强、金译平、郑永祥、宋丽娟,以及其他两位实际
控制人高远夏、郑国富还承诺: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6个月。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二、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万盛投资承诺:
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在所
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2、实际控制人高献国、高远夏、高峰、高强、郑国富承诺:
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在所
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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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0%。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3、股东伟星创投承诺:
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在所
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