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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3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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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靳坤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北特科技,A
股证券代码:603009;
靳 坤,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
靳晓堂,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徐鸿飞,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
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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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北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1〕 112 号)、
《关于对靳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
113 号)、《关于对靳晓堂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
监决〔2021〕114 号)、《关于对徐鸿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沪证监决〔2021〕115 号)查明的事实,上海北特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靳坤及其一致行动人
靳晓堂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规行为。2017 年 3 月 17 日
-2017 年 11 月 27 日期间,公司通过子公司天津北特汽车零部件
有限公司及自然人林松账户向公司实际控制人靳坤及其一致行
动人靳晓堂累计转出资金 2,380 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
资产的 1.87%。截至 2017 年 11 月 27 日,上述资金已收回。 2018
年 3 月 19 日-4 月 25 日期间,公司通过上海北特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及自然人林松账户向靳坤、靳晓堂累计转出资金 12,200
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9.01%。上述占用资金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收回。另经查明,上述占用资金中的 1.1 亿元
被靳晓堂用于认购公司 2018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该行为被认定为向参与认购
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
综上,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资金拆借的行
为, 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违反了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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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靳坤及其一致行动人靳晓堂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未能合理规范公司资金往来行为,利用其控
制权地位占用公司资金, 对上述资金占用违规负有主要责任。公
司实际控制人靳坤及其一致行动人靳晓堂的行为违反了 《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第一条,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股票上
市规则》 第 1.4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1.3 条、第 1.5 条、第 2.4 条等有关规定。
同时, 靳坤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靳晓堂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兼总
经理,未能保障公司依法合规运作, 其行为还违反了 《股票上市
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公司
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徐鸿飞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及财务事
项的具体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负有相应责
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占用资金已全
部归还, 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对公司的损害, 已酌情予以考虑。 对
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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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下简称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北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靳坤、 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靳晓堂、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徐鸿飞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上
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