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4、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以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3、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与对象的确
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长效激励机制,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于监事陈岳诚先生、蒋杭先生、刘新艳先生均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为关联监事,需回避表决,回避后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