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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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Wafer Level CSP Co., Ltd.
(苏州工业园区汀兰巷 2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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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本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即老股转让)。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扣除公司承担的发行费用后归公
司所有,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1.00 元
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56,674,239 股,其中:
新股发行数量为 37,196,955 股,老股转让
数量为 19,477,284 股
每股发行价格:19.16 元
发行后总股本:226,696,955 股 预计发行日期:2014 年 1 月 16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
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
流通限制
及自愿锁
定股份的
承诺:
公司第一大股东 EIPAT 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
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所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公司第二大股东中新创投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十个月后,每年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出现发行人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则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4)如在上述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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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公司股东厚睿咨询、豪正咨询、晶磊有限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 OmniH、英菲中新、泓融投资、德睿亨风、Gillad Galor 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蔚以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段佳国、刘宏钧、钱小洁、王卓伟承诺: (1)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
息处理。上述(2)、(3)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陆健承诺: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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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其董事会、监事会、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
书及其摘要以及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补充披露的未经
审计的财务报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对判断发行人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由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第一、二大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以及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补充披露的未经审计的
财务报表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
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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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本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自愿锁定的承
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18,95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56,674,239 股, 其
中新股发行数量为 37,196,955 股,老股转让数量为 19,477,284 股。 发行后公司
所有股份均为流通股。
公司第一大股东 EIPAT 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 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所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公司第二大股东中新创投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十个月后,每年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出现发行人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则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4) 如在上述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公司股东厚睿咨询、豪正咨询、晶磊有限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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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 OmniH、英菲中新、泓融投资、德睿亨风、Gillad Galor 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蔚以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段佳国、刘宏钧、钱小洁、王卓伟承诺: (1)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
息处理。上述(2)、(3)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陆健承诺: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根据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 年 3 月 10 日出具的苏国资复
【2011】28 号《关于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
的批复》,中新创投所持发行人股份为国有股。2011 年 3 月 14 日,中新创投已
按《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
题的通知》取得了【2011】31 号《财政部关于豁免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
诺
经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对判断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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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公
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 购回股份、赔偿
损失等义务。
1、相关主体的承诺
(1)发行人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 “若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