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3001 股票简称:奥康国际 公告编号:临 2022-013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
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等相关具体事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 号—关于公布<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2 年修订)>的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2〕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
款做相应的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
1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称“《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奥康集团有限公司、王振 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奥康集团有限公司、王振
滔、王进权、缪彦枢、潘长忠共同作为发起人, 滔、王进权、缪彦枢、潘长忠共同作为发起人,
2 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浙 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浙
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于 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于
2001年11月12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2001年11月12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为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为
3300001008272(1/1)。 3300001008272(1/1)。
新增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3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鞋制造;制鞋原辅材料销售;制鞋原辅材料制
造;服装制造;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
皮革制品销售;箱包销售;皮革销售;皮革制
品制造;服装、服饰检验、整理服务;服饰研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发;服装辅料销售;服饰制造;服装辅料制造;
鞋及制鞋材料、皮具、服装的研发、生产、销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4 售;经营进出口业务,仓储服务(除危险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
售后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 口;货物进出口;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
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日用百货销
售;箱包制造;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
的商品);箱包修理服务;鞋和皮革修理;鞋
帽批发;鞋帽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劳动
保护用品生产;国内贸易代理;日用品销售(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
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5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供任何资助。 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6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
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通过,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7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8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司股份,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9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 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
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