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96 证券简称:丰林集团 公告编号:2021-036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5/21 - 2021/5/24 2021/5/2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4 月 20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 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年度不实施送股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145,622,800 股,扣除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数
为 1,131,271,718 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 113,127,171.80 元(含税)。
(2)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所有股份都为流通股份,因此,以总股本 1,145,622,800 股为基数: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总股本=1,131,271,718*0.10/1,145,622,800≈0.098747≈0.10 元/股
根据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如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为 3.10 元,除权
(息)参考价格:【(3.10-0.10)+0】÷【1+0/=1,131,271,718】=3.00 元/股。
如果按照 2020 年 12 月 31 日股本总数进行分配:如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为 3.10 元,除权
(息)参考价格:【(3.10-0.10)+0】÷【1+0/1,145,622,800】=3.00 元/股。
根据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的股份是
否参与分红对除权(息)参考价影响绝对值在 1%以下。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每股获得的现金分红数额不变。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5/21 - 2021/5/24 2021/5/2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丰林国际有限公司(FENGLIN INTERNATIONALLIMITED)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定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以及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的规定,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转让公司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率,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0.09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0 元。(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可由公司代扣代缴。)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71-6114839
特此公告。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