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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58 沪市 XD金钼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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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58:金钼股份公司章程修订稿

公告日期:2022-04-27

601958:金钼股份公司章程修订稿 PDF查看PDF原文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0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8 年度股东大会第二次修订,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次修订,2009 年度股东大会第四次修订,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次修订,2013 年度股东大会第六次修订,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七次修订,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八次修订,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九次修订,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钼集团”)、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集团”)、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集团”)作为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 2007 年 5月 16 日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11776206。

  第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公司于 2008 年 3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53,800 万股,于 2008 年 4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六条 公司注册名称: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Jinduicheng Molybdenum Co., Ltd.

  第七条 公司法定住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业一路 88 号;

          邮政编码:710077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226,604,400 元。


  第九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企业承担责任,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后生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在钼产业领域纵向一体化发展,非钼产业领域积极谋求相关多元化发展。夯实基础管理,发挥市场导向,力推机制变革,谋求创新发展。通过产品经营、资本运营、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四轮驱动”,突出创新引领、转型升级、结构优化,提升资源价值,领航钼业发展,将公司打造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钼高端产品供应商。

  第十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有色金属铸造;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延加工;贵金属冶炼;金属材料制造;金属切削加工服务;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矿物洗选加工;金属矿石销售;选矿;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热力生产和供应;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通信交换设备专业修理;通信传输设备专业修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物业管理;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铁路运输辅助活动;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矿产资源勘查;天然水收集与分配;自来水生产与供应;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检验检测服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起人为金钼集团、太钢集团、东方集团、宝钢集团;认购的股份数
分别为 2,043,296,000 股、64,525,000 股、21,508,000 股、21,508,000 股;出资方式分别为:
    (一)金钼集团一期以货币及部分非货币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7 年 4 月 20 日;二期
以货币及剩余非货币财产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7 年 9 月 14 日。

  (二)太钢集团以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7 年 4 月 20 日。

  (三)东方集团以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7 年 4 月 20 日。

  (四)宝钢集团以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7 年 4 月 20 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22,660.44 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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