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中国出版 股票代码:601949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甲55号)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
上市公告书
暨 2017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8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出版集团”)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承诺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文化产业基金”)、学习出版社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由本公司股东出版集团、中国联通、文化产业基金和学习出版社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锁定承诺。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强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特制定《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价稳定计划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A股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本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期末公司股份总数;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证券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本预案的股价稳定措施。
(二)A股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①以不超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回购社会公众股,具体回购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实施,单次回购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不高于公司经审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的50%。
②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③通过削减开支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集团公司、公司时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集团公司、公司时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①公司 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集团公司以累计不低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公告时所享有的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的现金分红 15%的资金,以不超过公告日前
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增持公司股份,具体增持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增持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实施。
②公司 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时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累
计不低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领取税后薪酬 10%的资
金,以不超过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增持公司股份,具体增持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增持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实施。
③集团公司、公司时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终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A股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相关回购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
(四)未履行公司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措施
(1)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如集团公司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可等额扣减其在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利润分配。
(3)如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时的时任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可等额扣减其当年及以后年度从公司所领取的税后薪酬。
(4)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股东以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5)公司未来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6)若集团公司、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能及时履行,公司将代为履行其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三、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出版集团就其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意向作出承诺如下:
1、股份锁定期(含因各种原因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出版集团有意向减持部分股份,但出版集团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的减持数量不超过出版集团在中国出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的 10%,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第二年的减持数量不超过出版集团在中国出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的 15%。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中国出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2、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后,出版集团将在综合考虑社会与市场环境,中国出版与出版集团实际情况等因素后决定是否减持股份以及减持的数量、价格和时机。
3、减持股份的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4、出版集团减持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中国出版公告本次减持的
数量(或数量区间)、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或价格区间)等信息。
5、在任何情况下,出版集团减持股份应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本公司控股股东出版集团承诺:“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二)其他股东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股东中国联通、文化产业基金、学习出版社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本公司的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本公司将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本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基于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不低于中国出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底价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