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着独立、公正的原则,对公司三届四十三次董事会审议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相关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8年11月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18年11月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1名激励对象授予7,650,900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许萍、王津、方青、刘晓鹏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