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和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部分审议事项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中远海控董事会董事成员的议案》
1、万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2、经预先审阅万敏先生的简历及相关资料,万敏先生具备《公司法》等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拥有履行董事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同意将万敏先生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给予董事会回购公司 A 股及/或 H 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
议案》
1、本次回购 A 股及/或 H 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定。
2、本次回购 A 股及/或 H 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有利于使公司能适
时灵活对公司股份进行回购,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 A 股及/或 H 股股份一般性授权项下的回购资金来源
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具有可行性。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 A 股及/或 H 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
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认可本次回购 A 股及/或 H 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并同意将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及回购公司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分别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吴大卫、周忠惠、张松声、马时亨
202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