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Jangho Curtain Wall Co., Ltd.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 5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
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预计发行量: 不超过 11,0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1 年 8 月 9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56,0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1 年 7 月 14 日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刘载望先生承诺:
“自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和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得再行买入发行人股份,
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得再行卖出发行人股份”。
2、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江河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北京江河幕
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
份”。
3、本公司股东北京江河汇众科技有限公司承诺:“自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
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北京江河汇众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北京江河汇众科技有限公司由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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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技术人员控股期间,北京江河汇众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每年
转让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4、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通过江河汇众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未来江河幕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本人通过江
河汇众间接持有的江河幕墙的股份自江河幕墙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转让。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通过
江河汇众间接持有的江河幕墙的股份不超过该等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
本人离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通过江河汇众间接持有的江河幕墙的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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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
其摘要中的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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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
项提示:
一、股东持股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刘载望先生承诺:
“自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和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
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得再行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
月内不得再行卖出发行人股份”。
2、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江河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北京江河幕
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股东北京江河汇众科技有限公司承诺:“自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北京江河汇众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北京江河汇众科技有限公司由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人员控股期间,北京江河汇众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每年转让
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4、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通过江河汇众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未来江河幕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本人通过江
河汇众间接持有的江河幕墙的股份自江河幕墙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转让。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通过江
河汇众间接持有的江河幕墙的股份不超过该等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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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通过江河汇众间接持有的江河幕墙的股份。”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发行人于 2011 年 1 月 26 日召开的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三、风险因素
(一)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2008 年末、2009 年末、2010 年末,本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126,222.97
万元、166,204.39 万元、231,871.55 万元,占当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3.69%、
39.67%、44.74%。2010 年末,1 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为 82,725.58 万元,占应
收账款总额的比例为 35.68%。
本公司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与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及经营模式有关。本公司主
要承接大型建筑幕墙工程,从事工程施工业务,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规定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入,按已完工工程产值确
认应收账款。幕墙工程的结算模式如下:1)项目中标后,多数项目通常有 5%-10%
的工程预付款,但近年来随着 EPC 承包模式(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
下同)逐步流行,国内外无预付款的工程项目有所增多;2)工程施工过程中,
工程进度款通常按月(或按工程节点)已完工工程产值 60%-80%的比例支付,
付款审批周期通常为 1-3 个月时间,从而导致施工过程中未到付款期的应收账款
比例及金额较大;3)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款通常付至已完工工程产值的
80%-85%,竣工验收通常需要 3-6 个月时间;工程决算后工程款通常付至 95%,
工程决算通常需要 6-12 个月时间;最后 5%通常留作工程质保金,质保金在保修
期满后支付,保修期通常为 1-3 年;从而导致验收决算期间的应收账款及质保期
内的应收账款比例及金额较大。本公司定位于高端市场,客户主要为政府机关或
大型企事业单位,承接的项目工程体量较大,施工周期较长(通常为 6-24 个月),
工程验收和决算时间较长。受上述行业结算模式和本公司项目施工周期及工程验
收、决算、质保时间较长的影响,公司应收账款金额较大,1 年以上应收账款比
重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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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近三年应收账款不断增加,主要受行业结算模式以及宏观经营环境、
公司承接项目平均体量及总量不断增加的影响,具体原因如下:1)受宏观经营
环境及近年来 EPC 承包模式逐步流行的影响,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有所下降;2)
近几年公司承接的海外项目及中国大陆的大型项目逐年增多,此类项目的施工周
期、竣工验收及决算时间、回款审批时间通常较长;3)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
营业收入逐年增加,应收账款也随之增加。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
余额仍将保持在较高水平,并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
公司应收账款中逾期应收账款金额较大。公司逾期应收账款是指项目累计回
款未达到合同约定收款比例的应收账款金额(包括逾期应收质保金部分),主要
为已到期尚未支付的在施工程进度款、已完工未决算工程及已完工决算工程结算
款和逾期质保金。2008 年末、2009 年末、2010 年末,本公司逾期应收账款余额
分别为 35,857.48 万元、47,167.02 万元、57,750.27 万元,占当年末应收账款总额
的比例分别为 28.41%、28.38%、24.91%;其中,账龄 3 年以内的逾期应收账款
余额分别为 31,852.45 万元、43,310.82 万元、51,278.84 万元,占当年末逾期应收
账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88.83%、91.82%、88.79%。
公司应收账款中应收质保金金额较大。应收质保金是按工程决算额或已完工
工程产值一定比例计提的质量保证金,包括尚未竣工验收并进入质保期的项目按
合同约定比例预留的质保金。2008 年末、2009 年末、2010 年末,本公司应收质
保金余额分别为 40,361.42 万元、52,727.68 万元、77,680.94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