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江河幕墙 股票代码:601886
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5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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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河幕墙”、“公司”、
“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
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
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分别
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兴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马坡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2011 年 8 月 16 日,本公司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平安证券”)与开户行分别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
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马坡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账 号 分 别 为 110061162018010108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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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801040193045、10271000000335462、342857620384,专户仅
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二、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三、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
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平安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
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
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
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当出具其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
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其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平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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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
协议规定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
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平安证券的要求下
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平安证券发现本公司和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
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
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刘载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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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承诺:“自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得再行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得再
行卖出发行人股份”。
二、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江河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
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公司股东北京江河汇众科技有限公司承诺:“自北京江河
幕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北京江河汇众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北京江河汇众科技有限公司由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控股期间,北京江河汇众科技有限
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每年转让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
四、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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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过江河汇众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未来江河幕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后,本人通过江河汇众间接持有的江河幕墙的股份自江河幕墙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通过江河汇众间接持有的江河幕
墙的股份不超过该等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离职,本人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通过江河汇众间接持有的江河幕墙的股份。”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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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
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上
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128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
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发字[2011]35
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
称“江河幕墙”,证券代码“601886”;其中本次发行中网上资金申购
发行的 8,8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1 年 8 月 18 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1 年 8 月 18 日
3、股票简称:江河幕墙
4、股票代码:601886
5、A 股发行后总股本 560,000,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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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110,000,000 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股东对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刘载
望先生承诺:“自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
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得再行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得
再行卖出发行人股份”。
(2)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江河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
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股东北京江河汇众科技有限公司承诺:“自北京江河
幕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北京江河汇众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北京江河汇众科技有限公司由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控股期间,北京江河汇众科技有限
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每年转让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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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二十五。”
(4)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
(5)通过江河汇众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未来江河幕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后,本人通过江河汇众间接持有的江河幕墙的股份自江河幕
墙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