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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86 沪市 江河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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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幕墙: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1-08-17

股票简称:江河幕墙                              股票代码:601886




       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5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河幕墙”、“公司”、

“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

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

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分别

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兴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马坡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2011 年 8 月 16 日,本公司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平安证券”)与开户行分别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

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马坡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账 号 分 别 为 110061162018010108859 、
                               2
11-110801040193045、10271000000335462、342857620384,专户仅

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二、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三、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

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平安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

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

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

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当出具其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

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其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平安证券。

                              3
    六、本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

协议规定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

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平安证券的要求下

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平安证券发现本公司和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

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

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刘载望

                               4
先生承诺:“自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得再行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得再

行卖出发行人股份”。

    二、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江河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

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公司股东北京江河汇众科技有限公司承诺:“自北京江河

幕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北京江河汇众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北京江河汇众科技有限公司由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控股期间,北京江河汇众科技有限

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每年转让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

    四、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5
    五、通过江河汇众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未来江河幕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后,本人通过江河汇众间接持有的江河幕墙的股份自江河幕墙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通过江河汇众间接持有的江河幕

墙的股份不超过该等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离职,本人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通过江河汇众间接持有的江河幕墙的股份。”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6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

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上

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128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

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发字[2011]35

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

称“江河幕墙”,证券代码“601886”;其中本次发行中网上资金申购

发行的 8,8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1 年 8 月 18 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1 年 8 月 18 日

    3、股票简称:江河幕墙

    4、股票代码:601886

    5、A 股发行后总股本 560,000,000 股

                               7
    6、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110,000,000 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股东对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刘载

望先生承诺:“自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

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得再行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得

再行卖出发行人股份”。

    (2)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江河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

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股东北京江河汇众科技有限公司承诺:“自北京江河

幕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北京江河汇众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北京江河汇众科技有限公司由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控股期间,北京江河汇众科技有限

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每年转让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8
百分之二十五。”

    (4)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

    (5)通过江河汇众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未来江河幕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后,本人通过江河汇众间接持有的江河幕墙的股份自江河幕

墙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