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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81:中国银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7-01-1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广场(二期)北座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财务顾问

                                 重要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

    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chinastock.com.cn网站。投资者在做

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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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汇金公司和控股股东银河金控承诺自本公司A 股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

前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这些股份。其中,银河金控同时承诺如果本公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交易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果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不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股东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33家法

人以及王建国和王建生等3位自然人承诺自本公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这些股份。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华润股份有限公司等28家法人以及王建国和王建生等3位自然人同时承诺严格遵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如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生变化的,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承诺遵守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期限的要求,如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生变化的,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诺遵守《商业银行法》、《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期限的要求,如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生变化的,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本次发行时,本公司国有股东银河金控、华润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山中汇投资1-2-2

集团有限公司等15家法人以向社保基金理事会转持股份形式履行转持义务。根

据规定,社保基金理事会将承继这些国有股东对转持股份的禁售义务。

二、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

    本公司控股股东银河金控对本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充满信心,拟长期、稳定持有本公司股份。本公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因故需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银河金控承诺在满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售期限届满、承诺的限售期届满、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和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发布减持股份意向公告等四项减持条件后方可在发布减持意向公告后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者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承诺如果银河金控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持有股份数量的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本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和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确定),如果在股份锁定期满两年后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果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银河金控减持本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如果银河金控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者违规转让所得交付本公司的,本公司有权扣留向其应付的现金分红中与应付本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者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同的现金分红。

三、稳定股价预案

    为了强化控股股东和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本公司制定了股价稳定预案。该预案于2014年4月25日经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本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股并上市后生效,有效期三年。该预案适用于预案经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会议审议批准后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并上市后三年期间本公司新选举产生的董事和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该预案亦明确,如果预案实施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公司将遵从有关规定。本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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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股价稳定措施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后三年以内,如果本公司A股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即达到股价稳定措施触发条件,除非不可抗力,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且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以及除独立董事和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达到上述触发条件的第20个交易日为股价稳定措施触发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在财务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者缩股等情形导致股份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值应当做出相应调整。

    本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触发日次日算起的 7 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本公

司A股股票计划书面通知本公司并由本公司发布公告。如果有增持计划,应当

披露拟增持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和完成时间等信息,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实施,增持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

    如果本公司控股股东未如期书面通知本公司是否有增持计划并由本公司公告,或者明确表示没有增持计划,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触发日的次日算起的10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方案。如果本公司控股股东的增持计划实施期满但仍未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该增持计划实施期满的次日算起的10个交易日制定并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方案。本公司稳定股价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回购A股的方案(其中回购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方案。本公司稳定股价方案将经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如果本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稳定股价方案,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况下,本公司除独立董事和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董事会应当公告但未公告稳定股价方案的次日算起的10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本公司A股方案。如果本公司稳定股价方案未能经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况下,本公司除独立董事和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方案未能经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的次日算1-2-4

起的10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本公司A股方案。本公司除独立董事和不在本公司

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告后的5个交易日内将不低于

上一年度从本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20%用于增持本公司A股。如果在此

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

增持期限顺延至N+5个交易日内。

    2、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和再次启动

    如果本公司A股在触发日后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将中止实施该次股价稳定措施。如果中止后再次发生本公司A

股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情况,

将继续实施该次股价稳定措施。

    在完成上述三项股价稳定措施的任意一项后的12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控股

股东、本公司以及除独立董事和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解除股价稳定义务。从完成上述三项股价稳定措施的任意一项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再次达到股价稳定措施触发条件,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以及除独立董事和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再次启动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3、未履行股价稳定义务的约束措施

    除非不可抗力,如果本公司控股股东在达到股价稳定措施触发条件时未能提出或者实施增持计划,其持有的本公司A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如果本公司董事会在应当由其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时未能制定或者实施,董事会应当向投资者说明原因,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责任。如果除独立董事和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应当由其实施增持本公司A股方案时未能实施,本公司将自未能实施的当月起扣减其每月薪酬的 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当履行义务的金额。

    由于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发生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以及除独立董事和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股价稳定义务的,其可免除上述约束措施,1-2-5

但仍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四、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对本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承诺

    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