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浙商证券 股票代码:60187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层、15层)
特别提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本公司”、“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6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减持价格及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全体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下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锁股期限。在锁股期限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一)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IPO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发生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应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其他新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对于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新增持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转让。股东所持股权因证券公司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生股权变更的,不视为违反承诺。持股日按照股权变更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或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日确认。
如股东违反上述承诺内容,其承诺违规减持本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本公司所有,如股东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本公司,则本公司有权按照股东应上交本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暂扣应付股东现金分红,直至股东履行该等承诺。同时,若股东应履行而未履行该等承诺超过30日,则本公司可将上述暂扣的现金分红直接冲抵股东应向本公司支付的违规所得,股东放弃并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现金分红不足赔偿的部分股东将自愿按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认定的、剩余未赔偿的损失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本公司相应市值的股票,为股东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根据财企[2009]94号《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国资委浙国资产权[2013]9号《关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首发上市国有股转持方案的批复》和浙江省国资委浙国资产权[2015]10号《关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变动有关事项的批复》,对于本公司国有股东划转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国有股东的锁定承诺。
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本公司控股股东上三高速就锁定股份期限及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作出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
1、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上三高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上三高速于2011年增持的股份,自2011年1月6日起六十个月内或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孰长原则为准),上三高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上三高速于2012年整体变更时增持的股份,自2012年7月10日起六十个月内或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孰长原则为准),上三高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4、本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三高速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上三高速所持的本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上三高速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本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减持计划应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上三高速于锁定期届满时起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时,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
(三)关于承诺履行
上三高速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相关承诺,自愿接受监督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上三高速如违反上述“(一)关于股份锁定”和“(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载明的承诺擅自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其承诺违规减持本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本公司所有,如上三高速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本公司,则本公司有权按照上三高速应上交本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暂扣应付上三高速现金分红。
此外,若上三高速应履行而未履行相关承诺超过30日,则本公司可将上述暂扣的现金分红用于代上三高速履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向投资者赔偿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认定的损失等),上三高速放弃并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现金分红不足赔偿的部分,上三高速同意按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认定的、剩余未赔偿的损失金额冻结所持有的本公司相应市值的股票,为上三高速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本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承诺锁定期限
控股股东(申请IPO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增持股份,于2011年1月6日就增持股份取得中国证监会核
准,于2012年7月10日就发行人整体变更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三高速 自2012年7月10日起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增持的股份
锁定六十个月,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锁定三十六个月。
根据孰长原则,锁定期限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十六个月。
其他股东(申请IPO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增持股份,于2012年7月10日就发行人整体变更取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
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义乌市裕中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裕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振东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义集团有限公司
西藏朴仁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丽水市和信投自2012年7月10日起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增持的股份
锁定三十六个月(该承诺期限已过),自公司股票在
资有限公司)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十二个月。
兰州新兴热力有限公司
浙江和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孰长原则,锁定期限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锁定十二个月。
义乌市博汇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华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义乌联顺投资有限公司
义乌市金瑞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泾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股东(申请IPO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受让股份,于2014年12月19日就受让股份取得浙江证监局
核准)
自2014年12月19日起受让的股份锁定三十六个月,
台州市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十二个月。
根据孰长原则,锁定期限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锁定十二个月。
注:丽水市和信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5月11日迁至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并更名为西藏朴仁济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本公司于2014年3月22日召开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计划》,主要内容如下:(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本公司、控股股东及本预案载明的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股价的相应措施。
(二)增持或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上市后,拟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应组织公司的业绩发布会或业绩路演,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2、控股股东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的10个交易日内,应将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计划增持总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180个自然日内通过公司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完成增持事项。
3、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的10个交易日内,经有权提案的人士或股东提案,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