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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78:浙商证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12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1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2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市场情况、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8.45元/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本次发行价格为8.45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①2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6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②20.6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6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发行人所属行业为 J67“资本市

场服务业”。截至2017年5月18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该行业最近一个

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18.39倍。

    由于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2016年摊薄后市盈率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

的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根据《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证监会公告[2014]4号)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于网上申购前三周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公告的时间分别为2017年5月22日、2017年5月26日和2017年6月5日。

    投资者请按此价格在2017年6月13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申购

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7年6月13

日(T 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30-11:30,

13:00-15:00。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发

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2017年6月15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入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7年6月15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6)提交入围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2、浙商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进行,申购平台网址为:https://120.204.69.22/ipo,网下发行申购时间为2017年6月13日(T日)9:30-15:00。请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认真阅读本公告及《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采用按市值申购方式进行,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3、本次发行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了解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

    4、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请认真阅读2017年5月22日、2017年5月26日和2017年6月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浙商证券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重要提示

    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3,333.3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693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浙商证券”,股票代码为“601878”,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网上申购简称为“浙商申购”,网上申购代码为“780878”。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33,333.34万股,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3,333.34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0,00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0%。

    3、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17年5月18日完成。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市场情况、有效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的发行价格为8.45元/股。

    4、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中确定入围报价配售对象的原则,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了本次发行的入围报价配售对象,名单详见本公告“附表:配售对象初步询价及入围报价情况”。未包含在此名单中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5、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发行中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已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无论是否为“入围报价”,均不得再通过网上发行申购新股。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再参与网上申购,导致其申购无效的,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同时,管理该配售对象的投资者将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

    6、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以在证券业协会报备信息为准,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配售对象自负。

    7、初步询价中提交入围报价的配售对象未参与本次网下申购或申购不足额,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将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予以披露,并将违约情况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8、申购日当日,网上、网下投资者均不需要进行缴款。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2017年6月15日(T+2日)公布的获配应缴款情况,于

该日16:00前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应根据2017年6月15日(T+2日)公布的中签结果,确保其资金账户在该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9、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于2017年6月13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并在2017年6月14日(T+1日)的《网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一、(七)回拨机制”。

    10、当本次发行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回拨前网下发行数量时;或当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小于回拨前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且网上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仍未能足额认购的;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择机重启发行。

    11、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2017年5月22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全文、招股说明书摘要等文件。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招股说明书中“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2、2017年1月16日,本公司收到金光华发来的《通知函》,要求公司履行与其签署的编号为2015-TG-NJ-023的《投顾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书》约定的相关条款,归还其5,000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公司已在2017年5月22日刊登的招股说明书中对上述有关情况进行了完整披露。

    2017年6月2日,金光华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处置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