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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69 沪市 长飞光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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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69:长飞光纤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8-07-02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如无特别说明,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所涉及的释义同招股意向书释义。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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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意向的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的境内主要股东华信、长江通信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二、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境内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境内上市后6个月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单位所持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武汉睿图、武汉睿腾、武汉睿鸿、武汉睿越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武汉睿图、武汉睿腾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姚井明、庄丹、熊向峰、郑慧丽、PeterJohannesWijnandusMarieBongaerts、闫长鹍、周理晶、梁冠宁、罗杰、郑昕、江志康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及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境内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本人在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二、所持发行人A股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境内上市后6个月内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境内上市后6个月期末A股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持A股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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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FrankFranciscusDorjee承诺: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本人在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监事王瑞春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及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境内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本人在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股东关于首次发行并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的境内主要股东华信、长江通信承诺:

  (一)持有股份的意向

  本单位作为发行人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单位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二)减持股份的计划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单位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减持股份数累计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5%,24个月内减持股份数累计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10%。

  2、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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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单位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因发行人境内上市后发生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三)其他事项

  1、本单位所做该等减持计划应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单位将按照监管部门修改后的相关规定履行减持计划。

  2、若本单位发生需向发行人或投资者赔偿,且必须减持股份以进行赔偿的情形,在该等情况下发生的减持行为无需遵守本减持计划。

  3、本单位承诺未来将严格按照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若本单位违反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本单位将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依据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及相关承诺

  为了维护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上市后股价的稳定,本公司特制定本预案。本预案经临时股东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本预案具体如下:

  (一)触发本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条件

  自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经审计(指按照中国境内企业会计准则审计,下同)的每股净资产,即经审计合并报表股东权益除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以下简称“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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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本公司及相关主体同时满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应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境内主要股东(以下简称“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外籍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外籍人士)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股票

  (1)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公司将在20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作出由公司回购股票的决议。

  (2)本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后尽快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以及类别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回购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3)本公司回购股份应制定具体股票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本公司股价及本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本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份。

  (4)在实施股票回购方案过程中,本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即合并报表净利润减去少数股东损益,以下简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以孰低者为准),如以下情形之一出现,则本公司可中止实施股票回购方案:

  1)同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以孰低者为准);

  2)通过实施回购股票,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本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回购股票数量达到回购前本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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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本公司中止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本公司A股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本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票回购方案。

  (6)本公司的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主要股东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

  (1)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本公司因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本公司股东大会以及类别股东大会批准或其他合法原因无法实施股票回购,则本公司主要股东将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90日内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

  (2)如本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方案,但仍未满足“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本公司主要股东将在本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90日内开始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本公司主要股东增持A股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本公司主要股东应在触发增持义务后10个交易日内就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