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长飞光纤 股票代码:601869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YANGTZEOPTICALFIBREANDCABLEJOINTSTOCKLIMITEDCOMPANY
(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9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2018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北京英蓝国际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
融中心十八层1807-1819室) 荣超大厦16-20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7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长飞光纤”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的境内主要股东华信、长江通信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二、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境内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境内上市后6个月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单位所持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武汉睿图、武汉睿腾、武汉睿鸿、武汉睿越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武汉睿图、武汉睿腾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姚井明、庄丹、熊向峰、郑慧丽、PeterJohannesWijnandusMarieBongaerts、闫长鹍、周理晶、梁冠宁、罗杰、郑昕、江志康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及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境内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本人在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二、所持发行人A股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境内上市后6个月内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境内上市后6个月期末A股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持A股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FrankFranciscusDorjee承诺: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本人在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监事王瑞春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及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境内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本人在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承诺事项外,本次公开发行前全部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承诺
为了维护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上市后股价的稳定,本公司特制定本预案。本预案经临时股东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本预案具体如下:
(一)触发本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条件
自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经审计(指按照中国境内企业会计准则审计,下同)的每股净资产,即经审计合并报表股东权益除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以下简称“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本公司及相关主体同时满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应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境内主要股东(以下简称“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外籍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外籍人士)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股票
(1)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公司将在20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作出由公司回购股票的决议。
(2)本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后尽快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以及类别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回购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3)本公司回购股份应制定具体股票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本公司股价及本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本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份。
(4)在实施股票回购方案过程中,本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即合并报表净利润减去少数股东损益,以下简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以孰低者为准),如以下情形之一出现,则本公司可中止实施股票回购方案:
1)同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以孰低者为准);
2)通过实施回购股票,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本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回购股票数量达到回购前本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2%。
(5)本公司中止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本公司A股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本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票回购方案。
(6)本公司的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主要股东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
(1)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本公司因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本公司股东大会以及类别股东大会批准或其他合法原因无法实施股票回购,则本公司主要股东将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90日内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
(2)如本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方案,但仍未满足“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本公司主要股东将在本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90日内开始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本公司主要股东增持A股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本公司主要股东应在触发增持义务后10个交易日内就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本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本公司进行公告。
(4)主要股东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5)在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过程中,本公司每位主要股东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增持本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中止:
1)通过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本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公司主要股东同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累计超过2,000万元。
(6)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主要股东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
(1)如本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及主要股东股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仍未满足“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外籍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外籍人士,下同)将在主要股东股
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之日起90日内开始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买入价格不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A股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后10个交易日内就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本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本公司进行公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在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过程中,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15%,增持本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中止:
1)通过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