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本行与关
联方 HONG LEONG BANK BERHAD 关联交易的议案》《关
于本行与关联方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行与关联方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现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上述议案所涉及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甘犁、邵赤平、宋朝学、樊斌、陈存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