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
普通股股票代码:A股601818、H股6818
北京
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5年1月7日(星期二)上午9:30
会议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A座三层
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董事会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会议须知
三、审议议案及发言提问
四、推举监票人
五、投票表决
六、律师宣读见证意见
七、宣布会议结束
网络投票:
2025年1月7日(星期二)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1)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9:15-15:00。
目 录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
案的议案......3二、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
度的议案......5三、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8四、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
权方案》的议案......11五、关于选举黄振中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17
议案一:
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经审阅的 2024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本行 2024 年上半年
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为人民币 244.87 亿元,母公
司报表中净利润为人民币 228.14 亿元,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2,005.02 亿元。为贯彻落实监管政策导向,综合考虑全体股东利益以及本行业务可持续发展等因素,拟定 2024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本行拟向全体普通股股东
派发 2024 年度中期现金股息,每 10 股派人民币 1.04 元(含税)。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本行普通股总股本为 590.86 亿股,以
此计算拟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61.45 亿元(含税),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 25.10%,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 26.04%。现金股息以人民币计值和发布,以人民币或港币向股东支付。港币实际派发金额按照本行审议2024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周(包括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计算。
本行 2024 年上半年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本行拟定的 2024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本行实际情况和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上议案已经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二:
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行拟为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光大环境)核定人民币 12 亿元授信总额度,期限 2 年,信用方式。
由于光大环境为本行控股股东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控制的法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光大环境为本行关联方。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行过去 12 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金额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本次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光大环境于 1961 年 7 月在香港成立,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
团,主要业务板块包括环保能源、环保水务及绿色环保等。截至2024 年6月末,光大环境总资产1,894.53亿港元,总负债1,217.67亿港元,净资产 676.86 亿港元。
该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业务;本行与光大环境的关联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光大环境签署具体协议。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该项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本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上议案已经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2024 年 1 月以来本行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已发
生交易情况
附件:
2024 年 1 月以来本行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
已发生交易情况
(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
单位:人民币亿元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交易金额 披露时间
1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 2024 年 2 月 7 日
2 华荃有限公司 2.13 2024 年 3 月 9 日
3 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 70
4 光大环保(中国)有限公司 5
5 华荃有限公司 6.56 2024 年 8 月 31 日
6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130
7 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 1.81 2024年10月31 日
8 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 18.51
合计 274.01
议案三:
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行拟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核定人民币 115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 12 个月,信用方式。
由于光大证券为本行控股股东光大集团控制的法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光大证券为本行关联方。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行过去 12 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金额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本次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光大证券成立于 1996 年 4 月,注册地上海市,注册资本 46
亿元,控股股东为光大集团,主要业务板块包括财富管理、企业融资、机构客户、投资交易、资产管理及股权投资等。截至 2024
年 6 月末,光大证券总资产 2,370.82 亿元,总负债 1,692.92 亿元,
净资产 677.90 亿元。
该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业务;本行与光大证券的关联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光大证券签署具体协
议。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该项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本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上议案已经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2024 年 1 月以来本行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已发
生交易情况
附件:
2024 年 1 月以来本行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
已发生交易情况
(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
单位:人民币亿元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交易金额 披露时间
1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 2024 年 2 月 7 日
2 华荃有限公司 2.13 2024 年 3 月 9 日
3 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 70
4 光大环保(中国)有限公司 5
5 华荃有限公司 6.56 2024 年 8 月 31 日
6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130
7 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 1.81 2024年10月31 日
8 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 18.51
合计 274.01
议案四:
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规范本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本行于 2008 年制定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
案》,并分别于 2013 年、2016 年、2019 年、2022 年进行了四
次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授权事项的合规性和授权权限的合理性,本行结合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现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再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关于债券投资审批权,明确地方政府债审批授权;二是关于资产购置审批权,取消对新购建办公用房的授权;三是明确金融市场业务资产处置及核销权限。具体修订条文前后对比、依据或原因,请参见附件。
以上议案已经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
方案(2024 年修订稿)
附件: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
(2024 年修订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股权投资审批权
单笔金额不超过 20 亿元的对外股权投资项目(指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其他形式作价出资,对外进行投资并形成股权的交易活动),由董事会审批。
二、债券发行审批权
当年发行普通金融债券(不包括次级债券、二级资本债券、可转换债券等补充资本金性质的公司债券)金额不超过本行最近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