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19-04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挂牌转让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优先股代码:360034
优先股简称:光大优 3
每股面值:人民币壹佰元
发行价格:人民币壹佰元
本次挂牌总股数:3.5 亿股
挂牌日(转让起始日):2019 年 8 月 5 日
一、本次优先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2019 年 3 月 1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发
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或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根据审核结果,本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获得通过。
2019 年 3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516 号),核准本行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5 亿股优先股。
(二)本次发行优先股的主要条款
1 面值 壹佰元人民币
2 发行价格 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3 发行数量和规 本次非公开发行 3.5 亿股优先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50 亿元人
模 民币
发行对象及向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向《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
4 原股东配售的 者发行,发行对象累计不超过二百人。
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安排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5 发行方式 本次优先股发行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监管机构核准后按
照相关程序一次发行
6 是否累积 否
7 是否参与 否
8 是否调息 是
本行以现金形式支付优先股股息,计息本金为届时已发行且存
续的本次优先股票面总金额。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每会计年
9 股息支付方式 度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优先股发行缴款截
止日(即 2019 年 7 月 18 日)。
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股东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承担。
本次优先股采用分阶段重置的票面股息率定价方式,票面股息
率为基准利率加固定溢价,首 5 年的票面股息率从计息起始日
起保持不变,其后基准利率每 5 年重置一次,每个重置周期内
的票面股息率保持不变。固定溢价为本次优先股发行时票面股
息率与基准利率之间的差值,且在存续期内保持不变。
优先股发行时的基准利率指本次优先股发行首日(不含,即
2019 年 7 月 15 日)前 20 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
(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其他网站,以下同)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
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 5 年的中国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
票面股息率的 舍五入计算到 0.01%);票面股息率重置日的基准利率为本次
10 确定原则 优先股票面股息率重置日(不含,即发行首日起每满五年的当
日,7 月 15 日)前 20 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银
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 5 年的中国国债收
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如果重置日前 20
个交易日待偿期为 5 年的中国国债收益率不能在中国债券信息
网显示,则以本次优先股股息重置日前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可获
得的最近20个交易日的待偿期为5年的中国国债收益率算术平
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作为该重置日的基准利率。
本次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通过市场询价确定为 4.80%,其中基
准利率为 3.04%,固定溢价为 1.76%。本次优先股票面股息率将
不高于发行前本行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
1、在确保本行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公
司章程规定,本行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
备后,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可以向本次优先股股东分
配股息,本次优先股股东的股息分配顺序与本行已发行的优先
股股东相同,并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息的支付不与本
行自身的评级挂钩,也不随评级变化而调整。
2、任何情况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行有权取消优先股
的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本行可以自由支配取消派息的收
11 股息发放条件 益用于偿付其他到期债务。取消优先股派息除构成对普通股的
股息分配限制以外,不构成对本行的其他限制。本行在行使上
述权利时将充分考虑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本行决定取消或部分
取消优先股股息派发的,将在付息日前至少十个工作日通知优
先股股东。
3、本行宣派和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由本行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
授权决定。若取消部分或全部优先股派息,需由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如本行全部或部分取消优先股的某一会计年度的股息发
放,本行将不会向普通股股东分配该会计年度的股息。
1、强制转股触发条件
(1)当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即核心一级资本充
足率降至 5.125%(或以下)时,本行有权在无需获得优先股股
东同意的情况下将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本次优先股按照票面总
金额全部或部分转为 A 股普通股,并使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
足率恢复到 5.125%以上。在部分转股情形下,本次优先股按同
等比例、以同等条件转股。当优先股转换为 A 股普通股后,任
何条件下不再被恢复为优先股。
(2)当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本行有权在无需获得优
先股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本次优先股按照
票面总金额全部转为 A 股普通股。其中,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
件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的较早发生者:
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认
12 转换安排 定若不进行转股或减记,本行将无法生存;
②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
持,本行将无法生存。
当优先股转换为 A 股普通股后,任何条件下不再被恢复为优先
股。当发生上述触发强制转股的情形时,本行需报中国银保监
会审查并决定,并按照《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履行临时报告、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
2、强制转股价格及确定依据
本次优先股以审议通过其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本行 A 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初始强制转股价
格。
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 A 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
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
股股票交易总量,即每股人民币 4.09 元。
3、强制转股比例、数量及确定原则
本次优先股强制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
本次优先股强制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余额,本行将按照有
关监管规定进行处理。
其中:Q 为每一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本次优先股转换为 A 股普通
股的股数;V 为优先股按同等比例吸收损失前提下每一优先股
股东持有的所需进行强制转股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P 为届时
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
当触发事件发生后,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优先股将根据上述计
算公式,全部转换或按照同等比例吸收损失的原则部分转换为
对应的 A 股普通股。
4、强制转股期限
本次优先股的强制转股期自本次优先股发行完成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起至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
5、强制转股价格调整方式
自本行董事会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本行 A 股普
通股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低于市价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
行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
本)、配股等情况时,本行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
次对强制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但本行派发普通股现金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