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Shanghai High Speed Railway Co.,Ltd.
(发行人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 5 号院 1 号写字楼第三、 四层)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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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概况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
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
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拟发行不超过 755,662.14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股本总额: 不超过 5,037,747.60 万股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所 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对 所 持 股 份 自 愿 锁 定
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国铁集团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三、如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
有。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铁投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三、如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
所有。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平安资管、上海申铁、江苏铁路、南京铁投、山东铁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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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铁投、中银投资、京投公司、安徽投资、河北建投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
所有。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社保基金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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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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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为概要性提示投资者需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
项,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
一、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国铁集团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
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三、如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本
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向发行人
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铁投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二、如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
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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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三、如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
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向发行
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其他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平安资管、上海申铁、江苏铁路、南京铁投、山东铁投、天津铁投、
中银投资、京投公司、安徽投资、河北建投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二、如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
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向发行
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社保基金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中国铁投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 1、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
下,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发行人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本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减持。
2、如本公司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
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 并由发行人及时
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3、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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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要求实施。如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二)本次发行前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
向
作为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平安资管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
持意向承诺如下:
“ 1、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即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届
满后,本公司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发行人经营业绩
及股票走势、京沪计划及其受益人的自身需要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减持。
2、如本公司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
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 并由发行人及时
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3、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要求实施。如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作为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社保基金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
持意向承诺如下:
“ 1、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
下,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发行人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本单位公司业务发展
需要等具体情况自主决策确定是否进行减持。
2、如本单位在作为发行人 5%以上股东期间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本单
位届时将按照法律、 法规等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
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
单位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3、本单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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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要求实施。如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作为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上海申铁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
持意向承诺如下:
“ 1、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
下,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发行人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本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减持。
2、如本公司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
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