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02 证券简称:华峰铝业 公告编号:2023-034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和公司部分内控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系列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进行修订, 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公司章程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因增减条款带来的序号改变以及个别字词修改、不涉及实质意思的改变,不作对照列示。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
上述各项制度的修订,均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12月14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事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 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由并公告。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报告。 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
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 (三)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
行。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
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
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开前,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证券交易所提出
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
计票并披露。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罚,期限未满的; 公司董事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未届满;
其他内容。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换,任期三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 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
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
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
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
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董事任职资格或者独立
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
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
除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