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inaSatelliteCommunicationsCo.,Ltd.
(发行人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后厂村路59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为概要性提示投资者需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
一、发行数量及发行主体
本次发行前,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股本为360,000万股,本次拟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40,00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本次发行的具体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在上述发行数量上限内协商确定,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400,000万股。
二、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一)控股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航天科技集团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航天科技集团持有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航天科技集团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如本单位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单位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其他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股东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承诺
“1)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如本单位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单位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股东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承诺
“(1)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如本单位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单位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股东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承诺
“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股份。”
三、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航天科技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1、持有股份的意向
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航天科技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航天科技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航天科技将会在较长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计划
如航天科技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其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的,航天科技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满足的条件
航天科技严格按照中国卫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及本单位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航天科技承诺: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若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后本单位仍能保持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航天科技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航天科技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航天科技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航天科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单位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5)减持股份的期限
航天科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航天科技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航天科技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航天科技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航天科技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航天科技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航天科技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航天科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航天科技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
航天科技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航天科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本次发行前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1、火箭研究院
火箭研究院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1)持有股份的意向
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火箭研究院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火箭研究院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火箭研究院将会在较长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计划
如火箭研究院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其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的,火箭研究院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满足的条件
火箭研究院严格按照中国卫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及火箭研究院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火箭研究院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火箭研究院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火箭研究院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火箭研究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火箭研究院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5)减持股份的期限
火箭研究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火箭研究院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火箭研究院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火箭研究院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火箭研究院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火箭研究院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