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特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计算。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除本制度第九条规定外的其他时间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附件一)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关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之确认函》(附件二),并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关于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层的要求,可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了解其本人交易本公司股份及持股情况,并可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持有情况申请。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份管理及处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在上述第十条所禁止交易时间或发生《证券法》及《上交所上市规则》
等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交易事项时,本公司应及时向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汇报,并告知其禁止交易本公司股份的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和披露标准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六条 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时,
参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以上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未执行上述规定违反买卖公司股
票,将其违规买卖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视其情节的严重性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此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13 日
附件一: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问询人 问询发出时间 年 月 日
请勾选下述一项或多项:
□董事
本人职务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 (请注明具体职务)
请勾选下述其中一项:
□现任
职务状态 □离职六个月内
□离职超过六个月
请勾选下述其中一项(不同品种,请另行填写):
□股票
证券品种 □权证
□可转债
□其他 (请注明具体品种)
买卖证券计划 请勾选下述其中一项(不同操作,请另行填写):
操作方面 □买入
□卖出
拟操作数量
拟操作时间 自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公司的意见或提示:(见《关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之复函》)。
郑重声明:
本人确认上述信息填写真实、准确、完整。本人承诺最终将根据公司的意见或
提示,执行、调整或取消本次买卖证券计划,保证最终操作的证券品种、数量、时
间,与本问询函的内容一致。否则,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
度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询人本人签字:
附件二: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之确认函》
问询函编号: 复编号:
问询人 收到问询函时间 年 月 日
公司的意见或提示:请见下述第条意见或提示:
董事会秘书签字:
复函发出时间: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