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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8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1

60168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华泰证券          证券代码:601688              公告编号:临2022-01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1,060,973 股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人民币 8.70 元/股

  2022年3月30日,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1年2月2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国资监管机构出具的《关于华泰证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批复》,原则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3、2021年2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2021年2月3日,公司披露了《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4、2021年2月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2021年2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A股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5、2021年3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关于调整公
司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6、2021年4月6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的登记。

  7、2022年3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香港交易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公告。

  二、回购原因

  自公司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至2022年2月28日,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共有2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情况变化的处理”规定,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以下简称“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上述22名激励对象获授的A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人民币9.10元/股。根据《激励计划》第
十五章“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2021年8月6日,公司实施了2020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00元。因此,公司对本次回购所适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P=P0-V=9.10-0.40=8.70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所适用的回购价格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之间的孰低值,即人民币8.70元/股。

  四、回购并注销股票数量

  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60,973股,占《激励计划》项下已登记的A股限制性股票的比例约为2.33%,占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01%。

  五、回购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230,465.10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六、本次拟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前                        本次回购注销后

    股份类型                              增减变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A 股

 -无限售条件流  7,312,116,320        80.56          -  7,312,116,320      80.57
 通股份


                      本次回购注销前                        本次回购注销后

    股份类型                              增减变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    45,488,000        0.50  -1,060,973    44,427,027        0.49
 份

 H 股          1,719,045,680        18.94          -  1,719,045,680      18.94

 合计          9,076,650,000      100.00  -1,060,973  9,075,589,027      100.00

  注 1:以上股本结构为截至本公告日的公司股本情况。本次回购注销后股份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注 2: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股权结构仍符合上市条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不产生重大影响。

  七、调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

  上述回购股份注销后,公司注册资本减少人民币1,060,973元,需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工商变更手续,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

  八、本次回购注销计划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一)本次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继续实施,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股权结构仍符合上市条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不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回购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三)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十、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

  由于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22名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按人民币8.70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60,973股A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的原因、数量、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回购尚需得到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本次回购的注销、减资等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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