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 2022-097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铝业”或“公司”)决定聘请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并与东吴证券签订了相关的保荐协议。原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对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东吴证券承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交所网站披露的《明泰铝业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河南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瑞新材”)近日与保荐机构东吴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3 号)核准,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839.11 万张,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价人民币100 元/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3,911.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258.44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1,652.56 万元。上述资金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全
部到位,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会验字[2019]3963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鉴于中原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义务已由东吴证券承接(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明泰铝业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司、保荐机构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义瑞新材及保荐机构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已开立的 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银行名称 账号 初始存放金额 截止日余额
交通银行郑州百花路支行 411899991010004754530 131,725.73 0.00
中行郑州高新区支行 253365587762 10,000.00 0.00
广发银行郑州金成支行 9550880026122601300 40,000.00 7,272.57
建设银行巩义支行 41050179410800000911 0.00
中行巩义支行 263779216189 1,063.20
合 计 181,725.73 8,335.77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初始存放金额 1,817,257,283.14 元与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会验字[2019]3963 号)中募集资金净额 1,816,525,555.03 元的差额 731,728.11 元为募集资金在验资户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
因交通银行郑州百花路支行、建设银行巩义支行、中国银行郑州高新区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不再使用,为方便账户管理,公司计划将前述专户销户,不再签署新的监管协议,账户注销后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中原证券、上述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三、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55088002612260130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70 万吨绿色新型铝合金材料项
目”以及其他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凭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丙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丙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乙两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及说明。
7、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但甲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8、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丙三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1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河南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63779216189,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年产 70 万吨绿色新型铝合金材料项目”以及其他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凭甲方及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甲方及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甲方及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丁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丁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乙丙三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及说明。
7、丙方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丁方有权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但甲方、乙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8、若丁方发现甲方或乙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丁方提醒后而甲方、乙方未作纠正的,丁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