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 2024-056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说明
鉴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实施,
为了进一步规范治理体系,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
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
次修订情况如下: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43,704,027 元。 1,243,704,027 元。
公司的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公
司的全部股份采用面额股的方式,每一股
金额相同,每股面额为 1 元,公司已发行
的股份数为 1,243,704,027 股,设立时发行
的股份数为 315,000,000 股。
第八条 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 第八条 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
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有的本公司股份。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五)查阅公司章程、 第三十二条 (五)查阅、复制公司
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财务会计报告; 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条所述有关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会计报告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
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该等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
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
当自该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
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进行,符合条件的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有关
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民法院撤销。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
销权消灭。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