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明泰铝业 股票代码:601677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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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铝业”、“公司”、
“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
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
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分别
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和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2011 年 9 月,本公司及保荐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与开户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以下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
开户行 账号
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25461267793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300101416000397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红专路支行 739111018210002333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 411060300018150424662
上述专户资金专门用于 “铝板带箔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以及
其他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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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三、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上交所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平
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陈拥军 、刘禹 可
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存款余
额、收支明细等信息);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
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平安证券。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本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开户行应在本公司支取当日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开户行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后,应
同时电话通知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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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向本
公司、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开户行连
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一次支取超过 1000 万元的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
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主要股东马廷义、马廷耀、雷敬国、王占标、化新民、马跃平、
李可伟及其近亲属雷占国、李瑞娟、化淑巧、乔存、乔振卿、马雪香、
王新现、王亚先、李应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本承诺人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
公司 2009 年 12 月增资的股东张卫冬、上海恒锐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郑州百瑞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艾利克斯投资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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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钱明康、李幸义、李聪玲、李太文、梁钟、孙会彭、刘杰、方治
峰、邵继鹏、王军伟、朱志扬、王学武、李建宗、王富国、孙现有、
刘全保、杨朝鹏、陈伟、赵超凡、阎行军、雷鹏、孙军训、张延兵、
李保义、王利姣、邵二报、石五通、马育宾、肖红军、刘党培、王万
宏、李浩杰、胡永帅、柴明科承诺:自公司 2009 年 12 月 29 日工商
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发行前
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承诺人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发
行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承诺人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
承诺人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
同时,作为公司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前述
承诺期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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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
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上
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372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
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发字[2011]38
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
称“明泰铝业”,证券代码“601677”;其中本次发行中网上资金申购
发行的 4,8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1 年 9 月 19 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1 年 9 月 19 日
3、股票简称:明泰铝业
4、股票代码:601677
5、A 股发行后总股本:401,000,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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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60,000,000 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股东对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的承诺:
主要股东马廷义、马廷耀、雷敬国、王占标、化新民、马跃平、
李可伟及其近亲属雷占国、李瑞娟、化淑巧、乔存、乔振卿、马雪香、
王新现、王亚先、李应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本承诺人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
公司 2009 年 12 月增资的股东张卫冬、上海恒锐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郑州百瑞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艾利克斯投资有限公
司、钱明康、李幸义、李聪玲、李太文、梁钟、孙会彭、刘杰、方治
峰、邵继鹏、王军伟、朱志扬、王学武、李建宗、王富国、孙现有、
刘全保、杨朝鹏、陈伟、赵超凡、阎行军、雷鹏、孙军训、张延兵、
李保义、王利姣、邵二报、石五通、马育宾、肖红军、刘党培、王万
宏、李浩杰、胡永帅、柴明科承诺:自公司 2009 年 12 月 29 日工商
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发行前
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承诺人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发
行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承诺人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
承诺人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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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作为公司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前述
承诺期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8、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的 1,200 万股股份锁定期为 3
个月,锁定期自本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计算。
9、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发行中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 4,80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
定安排。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上市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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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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