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68 股票简称:中国建筑 编号:临 2020-106
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 年 12 月 23 日
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91,203.6 万股
根据 2020 年 12 月 7 日召开的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筑”
或“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的议案》。公司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条件已达成,同意进行授予。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以下简称“《股
票计划》”或“本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23 日,以授予价格 3.06 元/股
向 2,765 名激励对象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 91,203.6 万股。
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0 年 9 月 17 日,中国建筑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0 年 10 月 14 日,中国建筑披露《关于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获得国
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国资考分[2020]527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0 年 11 月 20 日,中国建筑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获授情况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0 年 12 月 2 日,中国建筑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以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在内部网站公示了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公示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1 日至 11 月 30 日。公示期间,公司未收
到任何主体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任何异议。
2020 年 12 月 7 日,中国建筑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获授情况的议案》《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0 年 12 月 8 日,中国建筑披露《关于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2020 年 12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上事项相关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股票计划》《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和激励对象 2019
年度个人考核情况,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达成。具体如下:
1、授予前一个财务年度,公司业绩满足授予条件。
业绩指标 授予条件 2019 年完成值
不低于 12%,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 水平或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 16.07%
(4.28%或 9.73%)
不低于 7%,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
净利润增长率 水平或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 14.19%
(13.8%或 9.39%)
经济增加值(EVA) 完成经济增加值(EVA)考核目标。 384 亿元
(288 亿元)
2、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授予前一个财务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符合《股票计划》有关规定。
4、激励对象不存在《股票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 年 12 月 23 日
2、授予数量:91,203.6 万股
3、授予人数:2,765 人
4、授予价格:3.06 元/股
5、股票来源: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 A 股股份,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股票来源,截至
2020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合计为
912,036,000 股。
6、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1)有效期。本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依据本计划授予的
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锁/回购之日止(本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有效期最长不超
过 10 年。
(2)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 年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
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包括激励对象出资购买的标的股票)被锁
定,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解锁期。限售期满后的 3 年为解锁期,激励对象可以在不低于 3 年的解
锁期内匀速解锁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的价格购回,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日期 解锁比例
授予日两年以内 0
授予日起两周年 1/3
授予日起三周年 1/3
授予日起四周年 1/3
7、激励对象名单及获授情况
根据国资委批复以及《股票计划》,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计划拟授予激励对
象不超过 2,800 人,授予总股数不超过 10 亿股。
根据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获授情况的议案》,最终符合授予条件且自愿参
与的激励对象共 2,765 人,授予总股数为 91,203.6 万股。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中
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职务 姓名 获授限制性股票 获授数量占本次 获授数量占公司
数量(万股) 授予比例 总股本比例
董事会秘书 薛克庆 72 0.08% 0.0017%
公司关键骨干人员(2,764 人) 91,131.6 99.92% 2.1716%
合计(2,765 人) 91,203.6 100.00% 2.1733%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等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除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外,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3、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
票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共 2,765 人,授予总股数为 91,203.6 万股,授予日确定为 2020
年 12 月 23 日,授予价格为 3.06 元/股。
三、参与激励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
明
参与激励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规定,公司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本计划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公司于收到激励对象认购股份的价款时,将收到的认购款计入银行存款,根据授予的库存股成本转销库存股,同时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并针对本计划的回购义务计提相关负债。
2、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本公司将在限制性股票解锁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相关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本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3、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在解除限售日,如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冲销授予日针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回购义务计提的相关负债。如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被解除限
售而失效或作废,就实际回购的股票进行处理。解锁日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本计划的总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公司第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