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24- 02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于 2024
年 9 月 16 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在北京
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 14 名,亲自出席董事 14 名,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刘建军董事主持,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聘请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项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4 票,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并沟通了解,我们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与能力,聘任上
述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满足本行对于审计工作的要求。其聘任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其担任本行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参见本行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二、关于提名刘瑞钢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行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已审核刘瑞钢先生的任职资格及条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4 票,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并沟通了解,我们认为刘瑞钢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提名刘瑞钢先生担任本行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提名刘瑞钢先生为本行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刘瑞钢先生的董事任职期限 3 年,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计算。刘瑞钢先生不从本行领取薪酬。刘瑞钢先生
简历见附件一。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提名陈炳华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行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已审核陈炳华先生的任职资格及条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4 票,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并沟通了解,我们认为陈炳华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提名陈炳华先生担任本行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提名陈炳华先生为本行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陈炳华先生的董事任职期限 3 年,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计算。陈炳华先生不从本行领取薪酬。陈炳华先生简历见附件二。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调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吸收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定价的议案
本项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刘建军董事、姚红董事、韩文博董事、陈东浩董事、刘新安董事、
张宣波董事对本项议案存在重大利益关系,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8 票,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本次调整本行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定价是双方根据协议约定,在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被动调整机制触发的情况下,结合当前市场环境,为优化存款结构、降低付息成本、提升主动负债管理能力和促进本行长期健康发展而协商确定的。本次调整本行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吸收外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定价是考虑原定价关联的伦敦同业拆放利率(LIBOR)报价终止,为适应市场最新情况而协商确定的。上述调整签署的补充协议是本行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基于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的一般商务条款订立,相关协议条款较为公平合理,符合本行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参见本行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五、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4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4 票,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并沟通了解,我们认为,本行 2024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参见本行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六、关于提请召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4 票,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一
刘瑞钢先生简历
刘瑞钢,男,中国国籍,1967 年出生,获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经济学学士学位。曾任财政部驻内蒙古专员办党组成员、副监察专员,财政部驻青海专员办党组书记、监察专员,财政部青海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财政部山西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现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附件二
陈炳华先生简历
陈炳华,男,中国国籍,1965 年出生,获北京工商大学管理学学士学位,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副巡视员,党委委员、副局长;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等职务。现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