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审核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公司监事会对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涉及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全资子公司漳州物流业务调整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对漳州物流实施业务调整,有利于完善产权关系、优化内部资源配置,进一步发挥码头资源后续的协同优势,并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符合公司未来发展需要。本次业务调整属于公司资源配置的调整和内部资产转移,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内部业务调整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漳州物流的业务调整。
二、 《关于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调整持有人和份额的议案》的审核
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新增持有人 5 人,取消持有人资格 1 人,上述
人员系因公司管理业务及产业链延伸及企业实际情况需要而发生的核心管理层人员变动,上述人员的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上述持有人名单无误,持股计划新增人员及职务晋升合伙人分配份额的来源、分配数量的确定依据充分。
2、公司提出的本次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部分持有人和份额调整事宜,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本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3、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参与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本议
案时已进行了回避,
4、本次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部分持有人及其份额的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持有人和份额调整事宜。本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三期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参与对象(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审议本次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持续实施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中层管理、业务人员、技术骨干协同核心团队一起,加快推进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实施,进一步强化与公司共同愿景,确保公司长期稳健发展;有利于公司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利益共享、责任共担机制,提高公司的凝聚力,使公司骨干员工和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有利于建立、培育、壮大一支具备共同价值观和拼搏精神及实干家精神的业务骨干和专业人才队伍,齐心协力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核心管理团队与所有者的,倡导公司、股东与核心团队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推进公司的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同意《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