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我们作为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有关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湖南药玻投资建设中性硼硅药用玻璃素管生产线项目(二期)
暨增资的独立董事意见
在认真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介绍后,经充分讨论,现就湖南药玻投资建设二期暨增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2、公司本次在资兴投资新建湖南药玻二期项目,将充分发挥集团的技术优势和前期营建经验,加快中硼硅药玻业务的研发及市场开拓步伐,充分把握发展机遇,加速构筑中性硼硅医药玻璃规模发展优势,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扩大公司医药高端玻璃产业版图;将进一步完善公司药玻产品结构、品类和强化产品链条延伸,扩大生产规模,并进一步发挥前后期项目的协同效应;同时,通过合理利用现有资源、可以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率,节省投资成本,本次投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深化打造一体化经营优势,持续增强品牌影响力和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本次福建药玻对湖南药玻增资,属于集团内部的交易,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3、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湖南药玻投资建设中性硼硅药用玻璃素管生产线项目(二期)暨增资的议案》。
二、 关于开展纯碱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董事意见
就关于《关于开展纯碱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公司开展纯碱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为规避纯碱价格波动风险、有效控制纯碱采购成本而采取的合理措施,有利于保证公司盈利的稳健性,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需要。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以投机和套利交易为目的,有利于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
2、公司制定了《旗滨集团套期保值管理制度》、《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纯碱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提出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对纯碱期货业务的操作环节和流程作了明确规定,可以有效控制业务操作风险。
3、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本次开展纯碱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董事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纯碱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和公司的发展需要,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纯碱期货套期保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