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嘉泽新能 股票代码:601619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NingxiaJiazeRenewablesCorporationLimited
(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寺堡区大河乡垭隘子)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7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东锁定股份承诺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
1、控股股东金元荣泰承诺
(1)自宁夏嘉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金元荣泰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也不由宁夏嘉泽回购该等股份。
(2)金元荣泰所持宁夏嘉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宁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宁夏嘉泽上市后6个月内如宁夏嘉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宁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宁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金元荣泰持有宁夏嘉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实际控制人陈波承诺
(1)自宁夏嘉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也不由宁夏嘉泽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在担任宁夏嘉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宁夏嘉泽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自行买入宁夏嘉泽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自行卖出宁夏嘉泽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宁夏嘉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宁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宁夏嘉泽上市后6个月内如宁夏嘉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宁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宁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嘉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本公司股东嘉实龙博、科信源承诺
自宁夏嘉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嘉实龙博、科信源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也不由宁夏嘉泽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公司股东高盛亚洲、开弦赛博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自宁夏嘉泽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
本公司/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赵继伟、张建军、卫勇、张平、韩晓东、安振民、汪强、巨新团、杨帆、兰川、张松承诺
1、自宁夏嘉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也不由宁夏嘉泽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在担任宁夏嘉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宁夏嘉泽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自行买入宁夏嘉泽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自行卖出宁夏嘉泽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宁夏嘉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宁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宁夏嘉泽上市后6个月内如宁夏嘉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宁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宁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嘉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五)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关联自然人承诺
1、董事卫勇的配偶苏媛承诺
(1)自宁夏嘉泽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也不由宁夏嘉泽回购该等股份。
(2)在卫勇担任宁夏嘉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宁夏嘉泽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自行买入宁夏嘉泽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自行卖出宁夏嘉泽股份;卫勇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宁夏嘉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宁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宁夏嘉泽上市后6个月内如宁夏嘉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宁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宁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嘉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若卫勇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2、董事卫勇的弟弟卫强承诺
(1)自宁夏嘉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通过开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也不由宁夏嘉泽回购该等股份;自宁夏嘉泽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通过北京开弦赛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也不由宁夏嘉泽回购该等股份。
(2)在卫勇担任宁夏嘉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宁夏嘉泽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自行买入宁夏嘉泽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自行卖出宁夏嘉泽股份;卫勇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宁夏嘉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宁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宁夏嘉泽上市后6个月内如宁夏嘉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宁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宁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嘉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若卫勇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经发行人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
存未分配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
2015年11月30日,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
程》(部分条款上市后适用),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合并报表口径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