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NingxiaJiazeRenewablesCorporationLimited
(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寺堡区大河乡垭隘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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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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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
1、控股股东金元荣泰承诺
(1)自宁夏嘉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金元荣泰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也不由宁夏嘉泽回购该等股份。
(2)金元荣泰所持宁夏嘉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
于宁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宁夏嘉泽上市后6个月内如宁夏嘉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宁
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宁夏嘉泽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金元荣泰持有宁夏嘉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
2、实际控制人陈波承诺
(1)自宁夏嘉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也不由宁夏嘉泽回购该等股
份。
(2)本人在担任宁夏嘉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宁夏嘉泽股
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自行
买入宁夏嘉泽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自行卖出宁夏嘉泽股份;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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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宁夏嘉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不低于宁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宁夏嘉泽上市后6个月内如宁夏嘉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宁
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宁夏嘉泽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嘉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6个月。
(5)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
上述承诺。
(二)本公司股东嘉实龙博、科信源承诺
自宁夏嘉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嘉实龙博、科信源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也不由宁夏嘉泽
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公司股东高盛亚洲、开弦赛博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自宁夏嘉泽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一年内不转让。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赵继伟、张建
军、卫勇、张平、韩晓东、安振民、汪强、巨新团、杨帆、兰川、张
松承诺
1、自宁夏嘉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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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也不由宁夏
嘉泽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在担任宁夏嘉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宁夏嘉泽股
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自行
买入宁夏嘉泽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自行卖出宁夏嘉泽股份;离职后半年内,
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宁夏嘉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不低于宁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宁夏嘉泽上市后6个月内如宁夏嘉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宁
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宁夏嘉泽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嘉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6个月。
5、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
述承诺。
(五)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关联自然人承诺
1、董事卫勇的配偶苏媛承诺
(1)自宁夏嘉泽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也不由宁夏嘉泽回购该等股
份。
(2)在卫勇担任宁夏嘉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
宁夏嘉泽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不再自行买入宁夏嘉泽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自行卖出宁夏嘉泽股份;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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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宁夏嘉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不低于宁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宁夏嘉泽上市后6个月内如宁夏嘉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宁
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宁夏嘉泽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嘉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6个月。
(5)若卫勇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
上述承诺。
2、董事卫勇的弟弟卫强承诺
(1)自宁夏嘉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人已通过开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也不由
宁夏嘉泽回购该等股份;自宁夏嘉泽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通过北京开弦赛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
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也不由宁夏嘉泽回购该等股份。
(2)在卫勇担任宁夏嘉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
宁夏嘉泽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不再自行买入宁夏嘉泽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自行卖出宁夏嘉泽股份;卫
勇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宁夏嘉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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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宁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宁夏嘉泽上市后6个月内如宁夏嘉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宁
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宁夏嘉泽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嘉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6个月。
(5)若卫勇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
上述承诺。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