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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12月23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1-08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Ningxia Jiaze Renewables Corporation Limited
(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寺堡区大河乡垭隘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声明
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
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
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19,371.2341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93,3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 股东对所持股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本人在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自行买
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自行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
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金元荣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金元荣泰在本次发行前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公司股东嘉实龙博、科信源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嘉实龙博、科信源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4、公司股东高盛亚洲、开弦赛博承诺:如果宁夏嘉泽在 2016
年 9 月 20 日之前(不含该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则自向宁
夏嘉泽增资的工商登记变更登记之日( 2015 年 9 月 20 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宁
夏嘉泽股份;如果宁夏嘉泽在 2016 年 9 月 20 日(含该日)之
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则持有的宁夏嘉泽股票将不受制于前述
转让限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自宁夏嘉泽股份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
5、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赵继伟、
张建军、安振民、汪强、巨新团、杨帆、兰川、张松承诺: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宁夏
嘉泽股份,也不由宁夏嘉泽回购该等股份。本人在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自行买
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自行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
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
1、控股股东金元荣泰承诺
( 1)自宁夏嘉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金元荣泰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也不由宁夏嘉泽回购该等股份。
( 2)金元荣泰所持宁夏嘉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
于宁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 3)宁夏嘉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宁夏嘉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宁
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宁夏嘉泽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金元荣泰持有宁夏嘉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实际控制人陈波承诺
( 1)自宁夏嘉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 也不由宁夏嘉泽回购该等股
份。
( 2)本人在担任宁夏嘉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宁夏嘉泽股
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总数的 25%, 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自行
买入宁夏嘉泽股份, 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自行卖出宁夏嘉泽股份; 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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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
(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宁夏嘉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不低于宁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 4)宁夏嘉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宁夏嘉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宁
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宁夏嘉泽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嘉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
( 5)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
上述承诺。
(二)本公司股东嘉实龙博、科信源承诺
自宁夏嘉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嘉实龙博、科信源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也不由宁夏嘉泽
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公司股东高盛亚洲、开弦赛博承诺
如果宁夏嘉泽在 2016 年 9 月 20 日之前(不含该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则
自向宁夏嘉泽增资的工商登记变更登记之日( 2015 年 9 月 20 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如果宁夏嘉泽在
2016 年 9 月 20 日(含该日)之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则持有的宁夏嘉泽股票将
不受制于前述转让限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自宁夏嘉泽股份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7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赵继伟、张建
军、安振民、汪强、巨新团、杨帆、兰川、张松承诺
1、自宁夏嘉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 也不由宁夏
嘉泽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在担任宁夏嘉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宁夏嘉泽股
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自
行买入宁夏嘉泽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自行卖出宁夏嘉泽股份;离职后半年
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宁夏嘉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不低于宁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宁夏嘉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宁夏嘉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宁
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宁夏嘉泽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嘉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
5、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
述承诺。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具体内容如下: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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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预案的有效期
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启动本预案的条件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如果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
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
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时(以上简称“启动条件”),非因不可
抗力因素所致,则启动本预案。
(三)本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控股股东金元荣泰
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3)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票。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如果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将在本预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发布提示公告, 并在之后 8 个交易日内与公司控股股东等协商确定稳定股价的
具体方案,如该等方案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应予
以支持。
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月后,如再次触发启动条件,
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公司控股股东中止实施增持计划之日或公司决定中止
回购公司股票之日起 3 个月后, 如再次触发启动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