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99 证券简称:鹿港科技 编号:2014-011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湖南拓普竹麻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股的湖南拓普竹
麻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拓普”)16.24%的股权根据湖南拓普注册资本
为定价依据,转让给湖南拓普的其他股东,转让价为人民币贰仟陆佰柒拾玖万元
(¥26,790,000.00)。
●本次转让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湖南拓普的股东会
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概述
(一) 交易基本情况
2007年鉴于公司对新兴纤维——竹纤维未来走势的看好,经研究讨论之后,决
定参股湖南拓普16.24%的股权,投资金额为2679万元。但由于近年来的纺织市场持
续低迷,加上该公司地处偏远,日常管理等存在一些问题,该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一
直未达到预期效果,处于亏损状态。从2012年开始,公司一直寻求将该股权进行转
让。近日,公司与湖南拓普的原个人股东潘小明达成一致,拟将参股的湖南拓普的
16.24%股权按照原始出资额进行转让,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湖南拓普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其他股东均已同意放弃优先认购
权。
1
(二) 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转
让持有湖南托普竹麻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一致通过该议案,
同意公司以2679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湖南拓普16.24%的股权。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审议该交易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遵循了公平、合法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绪、公司出售参股公司的股权,有利于公司盘活资产,维
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基本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
略。同意公司以2,679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参股子公司湖南拓普竹麻产业开发有限
公司16.24%的股权。
二、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股权接收方为自然人潘小明,住址:浙江省萧山市;身份证号码
33012119631105****;潘小明原来持有湖南拓普6.50%的股份。本次受让后,潘小明
共持有湖南拓普22.74%的股权。
三、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概况
名称:湖南拓普竹麻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德武
注册资本:165,000,000元
实收资本:165,000,000元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银河路
经营范围:竹、麻产品开发、生产、销售;浆纸、化学纤维、化学纺织品制造、
销售;政策允许经营的农副产品收购,销售(涉及许可项目的凭许可证经营)。
2、交易标的生产经营情况
湖南拓普最近三年主要从事浆粕生产经营。经审计,截至2013年12月31日,
2
湖南拓普的资产总额为59,112.91万元,净资产为1,885.48万元,2013年营业收入为
6,052.17万元,净利润为-7,879.13万元。
四、 协议基本内容
1、转让股权及作价
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格以湖南拓普的注册资本为定价依据。公司持有的湖南拓
普16.24%的股权价格确定为人民币贰仟陆佰柒拾玖万元(¥26,790,000)。
2、付款方式和时间
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款全部以现金方式分期支付。潘小明应于协议生效之日
起15日内,按照股权转让对价总额的30%向公司支付首期转让款,即人民币
8,037,000元,其余款项由潘小明在协议生效之日起36个月之内逐步付清;同时
双方约定,在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潘小明向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金额
不低于本次股权转让对价总额的70%。
3、工商变更登记
双方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
登记手续。
五、本次股权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21世纪之初,常规粘胶纤维市场快速发展、新型粘胶纤维市场发展起步。公
司身处纺织行业,深知新型纤维对纺织发展的重要性,同时对竹纤维防菌、抗菌、
吸汗等特有功效的青睐,决定投资2679万元参股湖南拓普公司16.24%的。
但2010年以来,由于外部经济和原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国内纺织行业景
气度下滑,以常规粘胶短纤为代表的粘胶纤维产品价格出现下滑。因此在常规粘
胶纤维价格下滑、环保要求不断提高、同时竹子的价格不断上涨的背景下,湖南
拓普出现持续亏损。从2012年开始,公司一直寻求将该股权进行转让。近日,公司
与湖南拓普的原个人股东潘小明达成一致,拟将参股的湖南拓普的16.24%股权按照原
始出资额进行转让,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出售参股公司的股权,有利于公司盘活资产,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基本权
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