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住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342,155,376股。原股东不向投资者转让其所持老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人民币【●】元/股,具体发行价格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每股发行价格 协商确定,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向询价对象进行询价,根据询价价格
并结合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价格(或者按照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
定)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3,421,553,754股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行第一大股东长沙市财政局,本行持股5%以上股东湖南新华联建
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友谊阿波罗
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兴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三力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通程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以及与持股5%以上股东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股东湖南新华联
国际石油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沙通程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理本局/本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愿锁定的承诺 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本次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
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发行人股票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局/本公司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局/本公司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取得的发行人股
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的限制。
持有长沙银行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肖文让、谢湘生、伍杰平
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
股份。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年出售股份不
超过持股总数的15%,5年内出售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本次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
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发行人股票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6个月。
3、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或以股权激励形式取得
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期的限制。
持有长沙银行股份的监事陈亚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
份。
2、除前述股份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监事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持有长沙银行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
股份。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年出售股份不
超过持股总数的15%,5年内出售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本次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
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
述有关股份锁定期的限制。
持有5万股以上的长沙银行职工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等股份。如果日后法律法规和/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
构对本人持有的长沙银行股份锁定做出新的规定、提出新的要求,
或者对现行规定和要求做出修改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新的或者
修改后的规定和要求锁定股份。
2、锁定期满后,本人每年出售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15%,5年内
出售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8年8月13日
发行人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行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保荐机构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行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行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行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本行发行前的股东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监管规定对所持股份做出股份锁定承诺,股东均承诺在锁定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
(一)第一大股东长沙市财政局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局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局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局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的限制。
(二)本行持股5%以上股东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