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次会议相关审议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 年第十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已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与公司无关联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本次交易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交易标的进行了评估,并以收益法作为本次评估结果,该评估方法与公司所处行业特性相适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评估的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的选取得当、评估参数选取合理;本次交易价格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客观公正,交易行为公允,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本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丁小银 赵丽梅 张思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