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九次会议相关
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和审计要求。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和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良好,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及下属机构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丁小银 赵丽梅 张思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