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路 15 号中新大厦 48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China-Singapore Suzhou Industrial Park Development Group Co., Ltd.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发行数量不超过 14,989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不低于 10.00%。本次发行股
票的具体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和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要求在上述发行数量上限内协商确定。本次发行应
发行股数: 优先满足募投项目所需募集资金,如根据本次发行
询价结果,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超过募投项目所
需募集资金总额,则由公司董事会和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及公司实际情
况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是否减少新股发行数量以及
发行新股的具体数量。
每股面值: 每股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网上发行日期: 2019 年 12 月 11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49,889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方财团承诺:“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公司授权发行
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有关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
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发行 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园区国控承诺:“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除非经有关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 承诺,否则,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 缴发行人。”
本公司股东新方财团、港华投资、苏州高新、新工集团承诺:“自发行 人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 锁定手续。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应将违反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 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和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理事会于 2009 年 6 月 19 日联合印发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
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2014 年 4 月 28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同意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的批复》(苏国资复 [2014]46 号),同意本公司境内发行 A 股并上市后,将中方财团持有的 4,105.2632 万股本公司股份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新工集团持有 的 394.7368 万股本公司股份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若本公司实际
发行 A 股数量低于本次发行的上限 45,000 万股,中方财团、新工集团应划
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股份低于 4,500 万股的差额部分,待公司发行 A 股结束后,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自动回拨给国有股东。
2014 年 7 月 11 日,国务院国资委作出《关于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境内上市涉及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复函 》(产权函 [2014]42 号),认定新工集团作为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的境外子企业,属外资 企业。按现行规定,新工集团账户不需加注“SS”标识,中新集团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新工集团不需要履行转持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义务。因
此,本次 IPO 发行时由中方财团将其持有的 4,500 万股本公司国有股转由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若本公司实际发行 A 股数量低于本次发行的上 限 45,000 万股,中方财团应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股份低于 4,500 万股的差额部分,待公司发行 A 股结束后,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自动 回拨给中方财团。
2017 年 11 月 9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
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 号),停止执行《境内证券市场 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规 定的国有股转(减)持政策。按照前述要求,在本次发行上市时,本公司上 述国有股东不再根据《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 号)转持本公司的相关股份。 本公司上述国有股东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 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 号)及后续颁布的相关配套规则的 规定,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9 年 12 月 3 日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有关本次发行方案的提示
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发行数量不超过 14,989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
不低于 10.00%。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在上述发行数量上限内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应优先满足募投项目所需募集资金,如根据本次发行询价结果,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募集资金总额,则由公司董事会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是否减少新股发行数量以及发行新股的具体数量。
二、关于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与说明
(一)发行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等事宜的声明与承诺
1、关于招股意向书的声明
本公司确认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承诺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作出的认定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制订回购全部新股的方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照市场情况确定,但每股回购价格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回购的股份包括将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公司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回购方案。
3、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作出的认定生效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其他承诺
本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已作出的或拟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事项一旦生效,本公司即会严格履行该等承诺事项。同时,本公司将积极督促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履行其在本公司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并执行有关约束措施。
5、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或未能如期履行在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本公司应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如本公司未能依法、诚信、全面、适当履行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使得本公司中小股东因信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权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赔偿中小股东遭受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本公司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本公司应充分披露原因,并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本公司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发表意见。
除上述约束措施外,本公司愿意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二)主要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