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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512 沪市 中新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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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512:中新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9-12-19


股票简称:中新集团                              股票代码:601512.SH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ina-Singapore Suzhou Industrial Park Development Group Co., Ltd.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路 15 号中新大厦 48 楼)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特别提示

  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提醒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集团”、“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 200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在股票发行前的利润分配遵循如下方式处理:公司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证监会 2013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公司对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了修订,并于 2014 年 3 月 11 日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
据 2014 年 5 月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 2014 年第 5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原则

  在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积极采取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的条件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因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或者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以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有利于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

  (3)公司的现金分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4、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在下一会计年度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
  上述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因实施或拟实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行为或发生或预计发生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5、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在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三)主要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方财团承诺:“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
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公司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有关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园区国控承诺:“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本公司股东新方财团、港华投资、苏州高新、新工集团分别承诺:“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应将违反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14 年 4 月,发行人控股股东中方财团、实际控制人园区国控分别出具《避
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就避免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利益冲突分别作出以下声明、保证及承诺:

  “1、本公司声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中新集团相同或相似且构成竞争关系业务的情形。

  2、在对中新集团拥有控制权期间,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中新集团相同或相似且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亦不会直接或间接拥有与中新集团从事相同或相似且构
成竞争关系业务的其他企业、组织、经济实体的控制权。

  3、在对中新集团拥有控制权期间,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新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证中新集团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方面的独立性;本公司将善意履行作为控股股东的权利、义务,不利用控制地位促使中新集团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管理层作出侵犯中新集团其他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中新集团发生关联交易时,应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不会要求或接受中新集团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并善意、严格履行与中新集团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

  4、在中新集团或中新集团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中新集团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利益冲突的情形时,中新集团或中新集团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本公司书面询证,本公司应在接到该询证函件后 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解释。如中新集团或中新集团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在收到本公司的书面解释后认为存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情形的,本公司应与中新集团或中新集团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共同将相关事宜提交有权监管机构认定。如有关监管机构认定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确实存在与中新集团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情形的,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意见在该认定作出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向中新集团提出解决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的具体方案,并由中新集团、本公司及其他相关主体按照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外部审批程序(如需要)后予以实施。

  5、本公司将利用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与本公司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6、如本公司无合法理由违反与避免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有关的承诺事项或者未依法执行相应的约束措施的,本公司应赔偿因此给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主要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方财团承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本公司将通过发行
人业绩的增长获得股权增值和分红回报。截至承诺函签署之日,没有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意向。本公司作为一家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如经本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并经有权机构批准后需要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将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及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的前提下进行,并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需要减持的,则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数量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至减持期间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减持价格下限、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如违反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减持的,应将[(发行价-实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数量]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如违反上述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减持的,应将[实际减持价格×(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承诺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在锁定期满两年后,如因各种原因需要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关于控股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控股股东的义务,并在确定减持时间、方式和价格时充分考虑发行人股价稳定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减持发行人 A 股股票的,将在减持前 4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在减持
前 3 个交易日公告。”

  2、其他主要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股东新方财团、港华投资、苏州高新、新工集团分别承诺:“看好发行人的长期发展,如因各种原因需要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并在确定减持时间、方式和价格时充分考虑发行人股价稳定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原则,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需要减持的,则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数量的 20%,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本公司在锁定期满两年后需要减持的,可以任意价格自由减持。如减持发行人 A 股股票的,将在减持前 4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至减持期间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减持价格下限、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如违反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减持的,应将[(发行价-实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数量]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如违反上述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减持的,应将[实际减持价格×(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承诺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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