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388 股票简称:怡球资源 编号:2022-017 号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
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怡球资源”)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情况
(一)处罚事项
2019 年 8 月 27 日,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对公司及相关当事
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 年 3 号)。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
款。对公司原董事长黄崇胜,原董事会秘书王舜鈱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万元罚款。目前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行政处罚均已执行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1、怡球资源重大购置财产决定的形成过程
2015 年 3 月底,怡球资源发现 METALICO,INC(以下简称“M 公司”)财
务 出 现 问 题 。 怡 球 资 源 实 际 控 制 人 、 董 事 长 黄 崇 胜 、 董 事 会 秘 书
WONG SOON MING 随即与 M 公司实际控制人 CARLOS 进行了三方通话,进一
步了解 M 公司相关情况,并表达了合作意向。
2015 年 4 月 19 日,黄崇胜、WONG SOON MING 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孙某、刘某芬等相关项目人员见面,黄崇胜表达了把M 公司私有化和直接通过怡球资源收购 M 公司的想法,委托兴业证券设计方案。此后,黄崇胜、WONG SOON MING 与兴业证券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多次会面讨论收购 M 公司的方案。
2015 年 4 月 29 日,黄崇胜、CARLOS、WONG SOON MING 与兴业证券等
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在兴业证券开会,因考虑到 M 公司实际情况,故确定了先由黄崇胜通过其控股的 TOTAL MERCHANT LIMITED(以下简称“TML 公司”)
收购 M 公司,再由怡球资源从 TML 公司收购 M 公司的总体方案,黄崇胜与
CARLOS 达成收购意向。
怡球资源先通过其实际控制人黄崇胜控股的 TML 公司收购 M 公司,再由怡
球资源从 TML 公司收购 M 公司这一决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2、怡球资源在股票异常波动时未依法如实对上述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2015 年 6 月 12 日、6 月 15 日、6 月 16 日,怡球资源 A 股股票连续 3 个交
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2015 年 6 月 17 日,怡球资源发布《怡
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编号:2015-031号,以下简称“《2015-031 号公告》”),公告称针对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并函询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除 2015 年 2 月 17 日披露
的变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处于谈判过程和 2015 年 6 月 9 日披露的变更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事项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并声明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生效)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在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披露时点之前,上市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怡球资源在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的情况下,发布公告称“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重大信息”,未如
实披露怡球资源先通过实际控制人黄崇胜控股的 TML 公司收购 M 公司,再由怡球资源从 TML 公司收购 M 公司这一事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二)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已经缴纳了罚款,上述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针对上述问题,公司高度重视并积极整改,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效果具体如下:
1、针对因 2015 年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江苏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事项,公司相关人员深刻反省,同时公司也组织管理层及相关部门人员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相互监督,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规范意识。
2、针对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及缺乏事实依据问题,公司要求相关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同时组织公司领导层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对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颁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学习,提高信息披露水平,以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加强了信息披露制度的落实情况,严防上述信息披露问题的再次发生。
4、公司上述问题已整改完毕,整改后未再次发生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或缺乏事实依据情形,亦不存在因信息披露问题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一)监管事项
2020 年 1 月 14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3 号),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黄崇胜、时任董事会秘书王舜鈱予以通报批评。
具体情况详见上述“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情况”中“1、怡球资源重大购置财产决定的形成过程”、“2、怡球资源在股票异常
波动时未依法如实对上述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在筹划重大资产购置事项期间、公司股票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下,公司未能按照规定如实披露筹划重大资产购置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6 条、第 2.7 条、第 7.4 条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
露第一责任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黄崇胜和时任董事会秘书WONG SOON MING参与了收购M公司的重大资产购置决定的筹划、商谈过程,但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 2 人的
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及
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整改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高度重视,组织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对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颁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学习,提高信息披露水平,以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整改情况详见上述“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情况”中“(二)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情况,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不属于情节严重事项,公司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已经缴纳了罚款,上述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同时,公司及相关人员深刻反省,公司也组织管理层及相关部门人员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相互监督,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规范意识。因此该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障碍。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在未来日常经营中,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监管和指导下,继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加强规范运作,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5 日